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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之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之章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及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白藝才學士本人之要求,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執行委員會主席之職務。
二、委任馬善才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出任該公司之董事總經理兼執行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7/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2 |
版數: | 9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私營機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所需之權力轉授予馬善才學士,以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股東之名義,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該公司之股東大會。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2000號經濟財政 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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