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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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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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