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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供嚴重殘疾學生就讀之教育場所不足,因此須作特別安排;
由於在此方面已具備特殊教育設施及專業人員,現須設立一所學校,以便透過與學生之特殊能力相配合之教學方法,促使其能融入社會教育及社會工作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設立“黑沙官立小學”。
第二條:上述學校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向需要特殊教育之學生實施小學教育。
第三條:上述學校之運作及管理之規定,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第四條:在核准教育暨青年司組織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之附表I內增設一官立小學校長之職位。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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