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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二組的第6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內增加以下數款: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十)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二十一)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追認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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