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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委員: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候補委員:一等文員Manuel Augusto Valente。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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