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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行政當局在法律領域內之目標為創造條件,確保載於《中葡聯合聲明》之法律制延續原則得以全面落實,以及過渡得以順利進行,以便法律制度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後維持不變及運作上不會出現混亂。
因此,進行法律編列及系統整理法律體制、對澳門現行法例作出配合及加以現代化、對國際法之條約進行分析,以確保其繼續適用或將認為適用於澳門之條約延伸至澳門,以及將法律草案及現行法例翻譯成本地區官方語言等一系列工作,係法律過渡成功之基礎及先決條件。
此項工作涉及之廣闊範圍及其複雜性、進行工作所擁有之資源及時間,以及其策略上之優先及其實現之迫切需求,促使有需要由一個特為此目的而個特為此目的而設立之委員會負責跟進上述工作,以便該項工作更有效率,並使政府各領域間之工作得以協調。
基於此,本人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一、設立關注法律過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有下列目的:
a)在政府各領域之間,關注法律在配合、現代化及翻譯方面之工作進度;
b)在政府各領域之間,關注國際條約延伸及繼續適用之需要;
c)確保行政當區各機關與立法事務辦公室之間及與法律翻譯辦公室之間建立適當聯系。
三、委員會由司法政務司協調,並由各政務司之一名代表組成。
四、委員會協調員每三個月就本地區法律過渡之最新情況提交報告。
五、委員會由司法政務司辦公室輔助。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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