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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第二階段之系統程式編寫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3.19 |
版數: | 216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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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導航(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ORACLE駐場資料庫管理員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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