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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二十七日第13/89/M號法令承認本地區開辦之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
其後,訂定法律課程之運作及被承認條件之五月二十九日第86/89/M號訓令第二條預料有某些有意供讀該課程的人士。
因此有需要將東亞大學法律課程預科配合本地區中學教育之條件,中學教育之特色是有一年預科,為不同教育制度在語言、課程及學習年數方面作好準備。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法律及公共行政課程可設有一年預科,目的為使知識一元化及為有意供讀此課程的學員作好專門準備。
第二條—— 一、預科合格學員在升上法律及公共課程一年級時,享有學歷方面之優先。
二、預科尚可被承認為適當學歷升讀本地區開辦之同類學術領域之其他高等課程。
第三條——為填補公職、職程晉階及進行受政府當局參予所限制之專業活動,預科被承認為相等於十二年級學歷。
第四條—— 一、根據以上各條辦法對預科之承認,適用於一九八八、八九學年完成東亞大學法律及公共行政預科課程且成績合格之學員。
二、在其餘情況下,對預科之承認則視乎是否符合本法令生效起計算九十天內訂出之有關學術、教學及課程條件而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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