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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關於評估人根據《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章》獲給予之報酬,十二月一日第8/73號省令所訂定之金額已不合時宜;
因此,有需要提高該報酬。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每位評估人根據《登記稅之結算及徵收規章》獲給予之每次評估報酬,訂為澳門幣一百元,且不獲支付任何種類之交通報酬。
應財政司司長之建議,總督得透過批示修改上條所指之報酬。
財政司應訂定關於處理及結算本法規所指報酬之施行細則,而本地區總預算應設專門撥款支付此負擔。
廢止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第1250號立法性法規。
本法規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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