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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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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89/M號法令

第83/8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一日

鑑于將醫生因領取本地區助學金攻讀專業課程或實習而獲得的知識予以運用係對本地區有利,而該課程或實習的期限、內容及資格均與在補充實習中所獲得之培訓相同。因此,認為適宜將七月十八日第65/88/M號法令所訂培訓等同的可能性擴大。

另一方面,又鑑于本地區體育活動發展的前景使到有需要創造條件,以鼓勵在體育醫學方面予以專業化的興趣,因而把以技術分類為目的之醫學專業領域範圍擴大。

因此,有需要在專業實習之等同,以及把體育醫學納入補充實習範圍方面,對第65/88/M號法令略為修改。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七月十八日第65/8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修訂如下:

第二十三條

(等同)

一、
二、
三、倘在上款所預料的由接受本地區助學金人士參與的實習且具有成績評核者,經衛生司建議或預先獲其同意,上款所指之等同,可無需期末考試而被認可。

四、按照第二及三款所獲得的等級只在本地區有效。

第二條——七月十八日第65/88/M號法令附表之第三組修訂如下:

第三組——一般訓練期限——三至四年

麻醉學——
口腔病學——
物理治療學(物理及復原醫學)——
核醫學——
眼科學——
耳鼻喉病學——
臨床病理學——
兒童精神病學——
精神病學——
放射學(放射診斷)——
放射治療學——
體育醫學——三十六個月。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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