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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大通(澳門)有限公司一幅面積1,30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北大馬路,名為“D1”地段的土地,以興建一幢汽車零件維修服務用途的建築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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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5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大通(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大通(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連勝馬路22號雅都大廈地下A及C,註冊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8150(SO)號,透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以租賃制度批給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北大馬路,名為“D1”地段,面積1,300平方米的土地,以便用作發展汽車零件維修服務的投資計劃。
二、上述投資由本地企業家與歐洲第二大輪胎生產公司,來自德國的Continental
AG合作組成,旨在開設一間在零件維修方面提供專業服務的連鎖式專門店,尤其是在汽車輪胎、輪輞及電池方面。隨後並將該業務引入及擴展到中國大陸的市場,而澳門的專門店將能起到後勤及輔助設施的作用,特別是人員培訓水平及尋求高效率的管理模式方面。
三、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上述投資計劃的經濟及財務可行性意見,認為由歐洲第二大生產公司在澳門開設汽車輪胎連鎖式專門店,將會對其他具潛力的外國投資者起示範的作用,並能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成為外國投資在中國大陸的後勤基地,同時亦能為汽車服務業的質量的革新和發展作出貢獻,並可帶來就業機會及培訓出本地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經蒐集就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遞交的土地利用初步研究發出的意見後,考慮到該項目的社會經濟價值,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批准批給申請的建議書,並詳細列明批給應遵守的條件;有關建議已取得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接納。
五、根據該批示及補充不足的資料後,已將批給合同擬本送交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六、儘管已接納了擬本,但由於土地的一部分為另一批給所涉面積的組成部份,故未能進行繼後的程序。
七、因此,只有在修改該批給的合同,並附同申請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遞交接納合同擬本的新聲明書後,案卷才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本批給標的之土地面積為1,30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615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十、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380號,而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則在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遞交由Un
Chong
San,已婚,中國籍,居於澳門鮑斯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大廈27字樓M,以董事身分代表大通(澳門)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二、合同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135/2005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2491),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東北大馬路,名為“D1”地段,面積1,300(壹仟叁佰)平方米,價值為$2,605,985.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零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在本合同組成部份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615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2.
構成土地的兩幅地塊的登記情況如下:以字母“A”標示於上述地籍圖中,面積1,065(壹仟零陸拾伍)平方米的地塊,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380號的土地分割,並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以字母“B”標示於同一地籍圖中,面積235(貳佰
叁拾伍)平方米的地塊,則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4(肆)層高,包括一層地庫的建築物,用作汽車零件維修服務,並由乙方直接經營。其建築面積分配如下:
- 1) 商業 690平方米;
- 2) 停車場 1,300平方米;
- 3) 寫字樓 1,276平方米;
- 4) 工業 1,407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應遵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003A028號正式街道準線圖所訂定的條件,以及由乙方編製與遞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有關土地的利用及動工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產生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發出的第6158/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及“C2”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所有的建築物及物料,包括可能將基建網絡改道;
2)
根據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的第2003A028號正式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在上款所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的地塊興建城市基礎設施(車道及人行道)工程。
2. 乙方必須編製上款所述的施工圖則,並呈交甲方核准。
3. 對第1款2)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同時負責維修及更正所有在該等工程自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可能出現的瑕疵。
第七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繳付的年租如下:
1) 在土地利用期間,繳付每平方米土地$17.00(澳門幣拾柒元整)的年租,總金額為$22,100.00(澳門幣貳萬貳仟壹佰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50 (澳門幣捌元伍角)的年租,總金額為$39,721.00(澳門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22,100.00(澳 門幣貳萬貳仟壹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2,605,985.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零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第十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得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 1) 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 2) 再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 3) 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 4)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環境保護
1. 關於一般的工業排放物、噪音及污染,乙方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這方面的現行法例所訂的標準,以保護環境。
2. 倘違反上款的規定,乙方須受下列罰則處罰:
1) 首次違反:$20,000.00至$40,000.00;
2) 再次違反:$41,000.00至$100,000.00;
3) 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50,000.00;
4) 第四次違反:$251,000.00至$500,000.00;
5) 違反五次或以上,罰款可達上項所規定最高金額的五倍,且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 此外,乙方還須遵守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場內衛生與工作安全總章程》所訂定的衛生與安全規則。
4. 倘違反上款的規定,乙方須受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規定的適用制裁約束。
第十二條款—— 轉讓
1. 鑒於批給的特殊性,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核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已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自第四及第五次違反起,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及第十一條款規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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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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