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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000.00(澳門幣柒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70,000.00(澳門幣柒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鄧惠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郭惠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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