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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是以項目組性質設立,而該項目組是由一名獲總督指定並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的協調員領導。
鑒於計劃把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納入勞工暨就業司,必須採取措施,以便確保在該項過渡程序中有關職責的履行之延續性。
基此,本人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連同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下令:
一、七月七日第36/GM/95號批示第四點更改如下:
四、在經濟協調政務司屬下運作的資源分析及評估辦公室,設有一名協調員和一名助理協調員,在報酬上分別相當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中附表1中第1欄之司長和副司長,且由總督以批示方式指定,並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二、本批示由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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