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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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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88/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訂立有關為郵政局提供運輸有價物品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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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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