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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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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8/M號法令

第88/88/M號法令

九月十九日

東亞大學擬成為集體事業並得到社會之參與。在與若干企業商會舉行旨在支持東亞大學之會談中,房屋建築業之各個商會均同意為東亞大學之經費需要提供資助。

因此,本法令對上述資助事宜,賦予法律形式,增設兩類費用,分別在發出工程准照及驗樓時徵收,並將該等收入用於資助與促進房屋建築又或培訓人員及/或培訓專業勞動者有特別聯繫之活動,尤其是資助作為東亞大學支援機構之澳門基金會。

鑑於主導本制度設立之宗旨,所以僅透過本法令訂定上述費用得提升之最高金額,而其實際金額則由總督在聽取各企業商會之意見後,以批示訂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對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分別所指之工程准照之發出及驗樓之進行,應徵收按照本法令之規定計算之費用。

二、上述兩種費用僅針對第79/85/M號法令第二條所界定之建築工程、重建工程及擴建工程。

第二條

一、上述費用之金額應按樓面面積(總建築面積)計算,並由總督在聽取各有關之企業商會之意見後透過訓令訂定,但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a) 對發出工程准照徵收之費用:

將發出准照之樓面面積(總建築面積)之每平方米或餘下部分   澳門幣7.50元;

b) 對驗樓徵收之費用:

樓面面積(總建築面積)之每平方米或餘下部分   澳門幣7.50元。

二、上款所指之樓面面積根據第79/85/M號法令所載明之標準確定。

第三條

如建築面積屬工業用途,則上述費用之金額減少一半。

第四條

上述費用亦適用於第79/85/M號法令第七十條所指工程合法化之情況,其金額須等於標準費用之三倍。

第五條

根據第79/85/M號法令或其他適用之法例之規定對發出工程准照或進行驗樓獲免除繳付費用之工程,同樣免除本法規所增設之費用。

第六條

本法令所訂定之費用,應加上第79/85/M號法令及有關補足訓令所規定之應收費用。

第七條

結算及徵收第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費用,屬工務運輸司之權限,且應與第79/85/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所分別規定之費用之結算及徵收同時進行。

第八條

一、根據本法規之規定所徵收之費用之款項,撥作與促進房屋建築又或培訓人員及/或培訓專業勞動者有特別聯繫之部門或機構之指定收入,尤其是澳門基金會。

二、訂定上述費用之金額之總督訓令,應指出獲撥得所徵收款項之機關或機構。

第九條

本法規公布後第二周之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賈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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