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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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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GM/96號批示,

第8/GM/96號批示

社會重返、尊重囚犯人格、保護社會、保護監獄群體等原則為現今國際社會所接納者,並已規定於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所核准之“剝奪自由處分執行制度”內。

然而,有關該事宜之現行規章性規定,除內容上與構成囚犯待遇概念及囚犯權利概念之現有原則不相符外,在形式上亦不適當,因為該等規定分散於各單行“經常實施規定”內。

因此,有必要核准監獄內部規章,以尊重已在澳門法律體系內吸納之服刑法律原則。

總督根據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核准附於本批示,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路環監獄規章》。

命令公佈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Ane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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