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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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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F/98號法令

第89-F/98號法令

四月十三日

透過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政府訂定及規範弱澳門公共部門編制內人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及機構及權利。

自關於澳門問題之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在澳門地區展開了政治行政上之過渡程序,隨之在該地區出現了特殊情況,導致需要聘任一些以不穩定方式建立聯繫之人員,以確保行政工作順序及平穩進行,並使行政當局能為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政權移交有關之程序作好準備。

因此,有必要對上述過程程序所涉止而身為本國國民之澳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提供適當保障,從而須確保該等人員有進入葡萄牙共和國行政當局之權利,並為此訂定有關之條件,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以便隨著本地化進程之推進及鞏固,澳門地區政府可為該等人員返回葡萄牙作準備。

經聽取澳門總督意見及諮詢澳門地區之公職工作人員各代表團體意見;

基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第一條

範圍及標的

一、承認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在澳門地區行政當局提供服務且在編制內不具有原職位之文職人員有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政當局之權利,只要其同時符合以下各要件:

a)為葡萄牙公民;

b)證明具備相當於葡文官方教育至少六年級之葡語知識水平。

二、亦承諾以下人員在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只要其符合上款所指之條件:

a)臨時轉入私法上之實體但仍保有澳門公職之權利及優惠之人員;

b)以私法制度受聘於澳門地區其他公共機構之人員,當中包括在於外地代表澳門利益之輔助部門工作而在等級上從屬於他人且有全職工作時間之人員;

c)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後進入澳門地區行政當局部門之編制且不屬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適用範圍之人員。

第二條

排除

一、上款所規定之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不適用於以下人員:

a)屬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適用範圍之人員;

b)曾參與特別培訓計劃或被任用出任澳門總督為澳門地區公務員本地化政策而設立之官職,且於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在編制內具有原職位之人員;

c)以任何方式在澳門地區擔任職務之退休人員;

d)受澳門地區機構專有通則約束而巳選擇或將選擇與退休、退伍或以金錢補償解除職繫等方式類同之解決方案之人員;

e)受澳門與共和國間之同類型實體所訂立,關於機構間任何調動方式之特別協定約束之人員,尤其是受關於機構間人員調任之特別協定約束之人員;

f)在澳門地擔任職務但仍與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保持僱法律關係之外聘人員,即使該關係正處於中止狀態。

二、基於紀律原因而在澳門遭免職、撤職或合同被解除之人員,其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自動消滅。

第三條

進入公共行政當局

一、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係透過將人員撥入一人員臨時編制之名單為之,而該編制由公共行政籌司為此目的而設立;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取決於財政部部長及負責公共行政之政府成員之職合批示。

二、聯合批示於《共和國公報》公布,但僅自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方產生效力。

三、根據本法規之規定,被分配到公共行政統籌司之人員具有服務人員之身分,並按其本身之資格被安排進入相應職程之入職職級,為此須考慮該人員曾擔任之職務,以及在澳門對任用編制內人員所要求之法定資格。

四、安排人員在公共行政當局之部門及機構工作,屬公共行政統籌司之權限,且係透過將有關人員納入為此而自動設立之職位為之,該等職位於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

第四條

卷宗之編製

一、屬第一條適用範圍之人員,應自本法規在澳門開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澳門總督提出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申請,而該期間不得延長。

二、為上條規定之效力,澳門總督下令編製並核准具備進入要件之申請人之名單,以及下令將之送交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三、名單內應載明申請人之全名,民事身分資料,資格及在澳門職務上之法律狀況;須將該名單附入載有下列證明文件,正本或經有關原機構認證之文件之個人檔案:

a)工作人員之申請書,當中戈十山廿一�帖�明其擬在葡萄牙定居之市;

b)國民認別證副本;

c)工作人員詳細個人資料紀錄;

d)在本地區擔任職務所畏求之學正及專業資格證明;

e)如學歷資格非於葡文官方教育機構取得,由澳門教育暨青年司發出證明具有所要求之葡語知識水平之文件;

f)就職狀、任用狀或委任狀之副本及任何重要之合同文書之副本;

g)對所提供之全部服務時間之計算;該服務時間須分別按在職程上之年資及在職級或官職上之年資而列出;有關人員為澳門退休基金會之供款人時,又或有關人員屬第一款第二款a項及b項適用範圍且為公共或私人實體之專有基金組織之供款人時,為退休金目的而計算之服務時間亦須列出;

h)實際服務時間證明,當中須載明扣除年資之缺勤及任何假期。

第五條

轉入共和國

一、根據本法規之規定,被分配到公共行政統籌司之人員在向該司報到前,與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保持職務上之法律關係,並繼續受在澳門擔任職務之法制度約束,尤其是有關報酬事宜之法律制度。

二、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批示在《澳門政府公報》公布後,澳門總督按部門工作之需要命令發出報到憑單,以便人員向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

三、應在上款所指憑單上之日期起十五日內向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

四、納入之人員所屬之機關或其他實體,應將報到憑單副本連同薪俸憑單及有關個人檔案送交公共行政統籌司。

五、根據本法規之規定轉入共和國之人員之薪俸及其他報酬,自該人員報到之日起由公共行政統籌司負責。

六、本法規所指之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程序在公務員向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結束,並應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七、然而,澳門總督按個別情況透過附理由說明之批示認定屬例外情況者,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期限。

第六條

職程及職級

一、屬第一條第一款適用範圍之以編制外合同任用之人員,以及屬第一條第二款c項適用範圍之編制內人員,納入與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日所處於狀況相對應之職程之入職職級第一職階,但須具備納入該職程所要求之任用條件。

二、為上款規定之效力,公共行政統籌司編製澳門體系與葡萄牙共和國體系之職程之間之對應表,該表由監管公共行政之政府成員以批示核准。

三、屬第一條適用範圍之其他人員,按依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其所具有之資格,納入相應職程之入職職級第一職階,為此,須考慮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日該人員所處之狀況。

第七條

在退休事務管理局之登錄

取得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之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之日被登錄於退休事務管理局;公共行政統籌司有權限依職按有關人員之入職職級作出該登錄。

第八條

權利之保留

一、屬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範圍之人員在澳門地區行政當局所提供之經證明之服務時間,為升級,退休及撫卹之效力,在所納入之職級上須予以計算,但不影響對個別情況所作之特法定限制。

二、為退休及撫卹之效力,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及供款人按《退休及撫卹金通則》之規定支付有關之扣除款項,退休事務管理局須將上款所指之服務時間加入供款人之供款時間內。

三、為上款規定之效力,澳門退休基金會須將供款人向該會作出之一切扣除之金額轉移到退休事務管理局。

四、如根據第三款之規定轉移之金額少於根據第二款之規定計出之應繳金額,則由供款人負責支付有關之差額。

五、對於屬第一條第二款a項及b項適用範圍之人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公共或私人實體之專有基金組織。

第九條

候補制度

對分配到公共行政統籌司之人員之管理及工作之安排,須遵照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一月十七日第13/97號法令所載之制度中所有不抵觸本法規之規定為之。

第十條

期間之計算

計算本法規所指之期間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包括在內。

第十一條

開始生效

一、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二、定出在澳門地區執行本法規所必需之措施,屬澳門總督之專屬權限。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於部長會議中檢閱及通過-古德禮-沈濤安-高偉度。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頒佈。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第86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副刊)


申請書(根據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第89-F/98號法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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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表

家團

人員表

人員表(承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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