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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以下人士作為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梁慶庭、藍鏵纓、馬有恆、鮑馬壯、尹君樂、陳澤武、劉衍泉、殷飛歷、馮志強及彭彼得。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13 |
版數: | 6616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姚穎珊副學士為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秘書,其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13 |
版數: | 661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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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盛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文化中心的節目及市場推廣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2.13 |
版數: | 6617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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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合作經營公司“盛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景福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文化中心設備系統的保養及操作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譯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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