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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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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8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簽訂「消防局南灣湖分站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3

刊登日期:

2003.10.8

版數:

520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第9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作為立約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政府船塢簽訂有關北塘二號燈標船年檢與維修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1/2003

    刊登日期:

    2003.10.8

    版數:

    520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郵政局 -
  • 第91/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星光船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郵政局提供郵件之海運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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