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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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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9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達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07

刊登日期:

2007.11.21

版數:

9656-965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第9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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