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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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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9/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的第3/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行政暨公職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2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務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第10/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的第1/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法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2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第11/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的第6/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身份證明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3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7/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印刷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第12/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的第7/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的行文修改為:

    “(九)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印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30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4/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第13/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的第4/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的行文修改為: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3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辦公室 -
  • 第14/200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的第1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行文修改為: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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