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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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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9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及“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分別為文化局總部、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澳門博物館除外)和為聖若瑟修道院教堂、聖母雪地殿教堂、聖玫瑰教堂及聖物寶庫博物館提供保安服務的合約附註。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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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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