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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廣枝。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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