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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計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賈利安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內部和其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0.22 |
版數: | 5987-5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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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協調二零零五年東亞運動會體育場地設施的計劃、設計及興建工作小組協調員賈利安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中建合作經營簽訂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建造工程——第二期」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十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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