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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氹仔活動中心裝修承包工程之研究、圖則編製、技術顧問及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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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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