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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載於該法令附件II之專科培訓之醫生職業專科範圍,得由總督以訓令修正。
鑑於有需要培訓免疫血液療法之專科醫生,而澳門衛生司具備能力提供此項培訓,因此有必要將此項專科列入之前已訂定之職業範圍目錄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在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之附件II內附加下列專科培訓之職業範圍:
免疫血液療法——總期間為四年,包括免疫血液療法三十個月、臨床血液科及多功能深切治療部十二個月及臨床病理科六個月。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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