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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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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9/M號法令

第94/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八月二十日第33/77/M號法令允許若干以士姑度標明之金額(罰款之科處,手續費及司法稅之結算,犯罪事實之定性)得以五士姑度兌一元澳門幣之方法轉換為本地貨幣。

鑑於法律本地化,尤其是澳門《商法典》已開始生效,且上指之兌換率與現時所採用者明顯脫節,故須廢止上述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公布於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之八月二十日第33/77/M號法令。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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