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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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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95/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 盛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簽訂澳門文化中心的節目及市場推廣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6/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7

版數:

677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96/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合作經營公司“盛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景福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文化中心設備系統的保養及操作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7

    版數:

    677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9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協調員蕭威利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制度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 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以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八)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九)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二)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由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訂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十九) 批准提供與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批准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協調員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透過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在七月二十七日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四款所提及的助理協調員。

    三、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七日起,協調員所作有關本轉授權限所規範的行為均獲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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