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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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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95/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鄭家大屋、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母雪地殿教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4

刊登日期:

2004.12.9

版數:

8366-836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9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崗頂劇院大樓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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