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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及候補委員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畢丹尼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0 |
版數: | 1156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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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選委員:潘樹來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黃耀桂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羅盛宗。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劉永誠。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梁竟成。
正選秘書:陸建敏。
候補秘書:黃維政。
二、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黃如楷。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胡志當。
候補秘書:林思敏。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0 |
版數: | 1156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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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目前不動產市場形勢,致使積存大量卷宗有待不動產估價委員會議決;
鑒於急需在課稅行政程序中採取即時措施,以便有效地回覆其卷宗正在審議階段的納稅人;
又鑒於設立另一個架構及權限均相同的委員會是一個合適的解決辦法;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
二、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鄭世傑。
正選委員:李匡祺及譚光民。
候補委員:張燕芳及黃振權。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Aurora Mercedes Campos da Silva。
候補秘書:李淑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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