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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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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4/M號訓令

第96/94/M號訓令

四月十八日

鑑於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權利實體,即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更改現代語言及文學學士學位之葡萄牙語及法語課程之名稱、學習計劃及課程規範。而該課程按葡萄牙教育模式為準,且經五月十七日第129/93/M號訓令核准。

鑑於學術及教學新編排與學習計劃符合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之規定。

總督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許可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更改現代語言及文學學士學位之葡萄牙語及法語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之名稱與學習計劃;現改名為葡萄牙語及法語學士學位課程,其學術及教學新編排與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附件

葡萄牙語及法語課程

1. 課程學習計劃如下:

表I 學位:學士學位

必修科目 期間 學分
語言學入門 學年 10
文學入門 學年 10
葡萄牙語語音及詞法 學年 10
葡萄牙語句法及語義學 學年 10
葡萄牙語語言史 學年 10
文學理論及方法學 學年 10
葡萄牙中世紀文學 學年 10
葡萄牙古典文學 學年 10
葡萄牙現代及當代文學 學年 10
葡萄牙社會及文化 學年 10
法國中世紀文學 學年 10
法國古典文學 學年 10
法國現代及當代文學 學年 10
法國社會及文化 學年 10
法語I 學年 5
法語II 學年 5
法語III 學年 5
法語IV 學年 20

表II

選修科目 期間 學分
語言類 學期 5
文學類 學年 10
語言學類 學年 10
歷史類 學年 10
文化類 學年 10

教育科學類選修科目

教育傳播 學年 10
教育心理學 學年 10
教學法及教學技巧 學年 10
葡萄牙語特殊教學法 學年 5
法語特殊教學法 學年 5

2. 每個學分相當於學生用於學習之時間為二十二小時,尤其是用於學習、視聽課程之接受,以及必要作業之完成等方面。

3. 課程所採用之學分制係根據大學遙距教育歐洲協會(EADTU)確定之學分單位制,10個學分相當於學生用於學習之時間為二百二十小時。

4.  課程學習計劃所載科目,須修滿240個學分,視為畢業。

授予學士學位之條件

學士學位之授予取決於通過期終考試或同等考試:

a)表I所載之必修科目,應修滿175個學分。
b)表II所載之選修科目,應修滿65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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