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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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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9/M號法令

第96/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訂定了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之條件,並規定已退休公務員或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具備條件退休之公務員得將其退休金之支付責任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該法令公布後,有必要透過本地區之法例規範其在澳門之適用。

其後,有關之規範工作透過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及八月七日第38/95/M號法令體現出來。

然而,大部分上述之退休金受領人及撫卹金受領人均有意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後繼續在澳門居住,並希望保留作為屬本地區之房屋之承租人身份或繼續收取房屋津貼。

對此,澳門政府不能忽略該等市民中大部分為高齡人士、彼等在利用所取得之退休金尋找其他房屋時所遇到之困難,以及因放棄常居處所及熟悉之環境而要離開長期生活之地方等人道及社會問題。

故此,本法規旨在確保已將退休金之支付責任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之退休金受領人及撫卹金受領人得維持上述之權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權利)

獲許可將有關退休金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之人,維持以下權利:

a)在澳門居住期間,透過向負責管理屬本地區之房屋之部門或實體繳付租金而繼續居住於該等房屋;

b)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收取房屋津貼;有關津貼由財政司負責支付。

第二條

(權利之維持)

上條之規定不影響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及八月七日第38/95/M號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三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三款b項及八月七日第38/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

第四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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