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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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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6

刊登日期:

2006.11.8

版數:

1153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護坡綠化工程——校園B區及D區的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9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鴻建建築工程」簽訂澳門大學護坡綠化工程——校園B區及D區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9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6

    刊登日期:

    2006.11.8

    版數:

    1153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武術中心興建計劃之初步概念及可行性評估”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9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武術中心興建計劃之初步概念及可行性評估”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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