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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9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機場管理局”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的許可合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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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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