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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用於訂定澳門衛生司提供衛生護理服務收費之系數值,自一九八六年訂立以來,除根據二月九日第11/GM/96號批示對適用於非本澳居民之數值作檢討外,並無任何修改。
另一方面,鋻於衛生護理實際成本增加,以及今次調整並不影響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澳門衛生司提供之免費服務;
總督根據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下令:
一、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附表的常數K和C數值分別訂為十五和七。
二、除法律許可在本地區受僱工作之人士外,上條規定不適用於向非本澳居民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在這情況下,常數K和C數值分別訂為三十和十四。
三、廢止下列批示:
a)刊登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政府公報》之四月三日第12/86/AS號批示;
b)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二月二日第11/GM/96號批示。
四、本批示在刊登翌月首日生效,並適用於由當天起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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