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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現正處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第97/GM/96 號批示所訂定的自然人及法人的每年選民登記調整期, 調整期由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開始, 並將於一九九七年 二月四日結束;
而法人的確認程序仍在進行中,俾能作出為間接選舉的選民登記, 此程序是法人參與有關選舉組別所不可或缺的要件;
根據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八、九、十四及二十九條, 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決定:
一、將十二月三日第97/GM/96號批示第一條所定為間接選舉的法人 的每年選民登記調整期延長十天,調整期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結束。
二、由上條所述批示的第十條所設立的負責間接選舉的選民登記委員會, 亦於延長的期限內保持運作。
著頒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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