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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03,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之中文定名為“澳門口腔正畸(矯正齒科)學會”,英文定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Orthodontics”。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23號金輝大廈8樓I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推動本澳口腔正畸醫學的發展;
(2)提高口腔正畸學的研究、訓練和醫療水準;
(3)促進本澳口腔正畸學專科標準與權益之建立;
(4)推動本澳與祖國及國際間在口腔正畸學界的學術交流;
(5)宣導市民對口腔正畸(牙齒矯正)學醫療服務的認識。
第四條——本會之組織結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權限:
(1)制定和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定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第七條——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九人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財務總監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6)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其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職責:
(1)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3)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3)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4)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
(1)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3)監事會職責是監督理事會之會務及財政賬目,以及一年之工作報告。
第十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形式:
普通會員;
相關會員;
榮譽會員;
資深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申請
(1)專業會員:
1. 具有澳門特區衛生局認可或頒發牙科醫生執照、曾接受2年或2年以上口腔正畸(矯正齒科)專科臨床訓練,並持有該機構之結(畢)業證書,經本會理事會甄審通過者;
2. 相關會員參加本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及延續教育課程,具備一定口腔正畸理論及臨床診療技術,報考5個病例,經本會理事會甄審通過者。
(2)相關會員:凡對對口腔正畸專業有興趣、認同本會宗旨的牙科醫生均可向理事會申請為相關會員;
(3)榮譽會員:凡對本澳口腔正畸(矯正齒科)學科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推薦、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4)資深會員:凡入會年資滿25年(可累積年資)或65歲以上的專業會員,次年度起為本會資深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及權益:
(1)專業會員有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的權益,其他會員有選舉權益;
(2)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准時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附則
(1)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及透過社會之支持贊助,如需要進行之學術活動則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2)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管理及對新會員加入之審查。
第十四條——會徽及會章
(1)本會會徽和會章圖案是一樣,如下圖-1。但會徽圖案是全黑白,而會章圖案中為藍色、為紅色、為綠色,兩側蓮花圖案為天藍色。
圖-1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載於後頁。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經濟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s Ciências Económica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Economic Science”。
第二條——本會為在澳門政府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合法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米糙巷3號載生樓四樓。
第四條——本會沒有存續期限。
第五條——本會是由有志於研究經濟問題、為澳門發展貢獻才智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六條——本會以“研究經濟問題,促進澳門發展”為宗旨。
第七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各項活動:
1. 組織會員並發動社會力量,開展對澳門經濟問題的研究;
2. 組織會員從事有關經濟科學的專題研究;
3. 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學術研討會、講座和專題報告會;
4. 與澳門內外的學者、研究機構和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5. 出版會刊及其他書籍;
6. 承接澳門政府及其他機構、企業提出的研究課題、項目。
第八條——本會各項活動遵循如下原則:
1.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2. 堅持活動的學術性,不以本會名義介入與本會宗旨相違的其他活動;
3. 向政府或有關機構承接研究項目可收成本費用,但不以追求盈利為目的。
第九條——本會努力為會員的活動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但會員不得為圖私利而做出有損學會聲譽的行為。
第十條——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特邀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第十一條——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A、以經濟研究工作為職業,或其職業與經濟研究有密切關係者;
B、受過經濟學科高等教育者;
C、熟悉本澳經濟、實際經驗豐富,並有興趣從事經濟問題研究者。
1. 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發給會員證,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2. 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B、選舉與被選舉;
C、參加本會活動;
D、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E、退會。
3. 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
B、繳納會費;
C、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4. 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本會可邀請本澳及外地的知名經濟學者和專業人士為特邀會員。
1. 特邀會員加入本會須由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信,授予由會長簽署的特邀會員證書。
2. 特邀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毋須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成為榮譽會員。
1. 榮譽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履行基本會員之義務,惟毋須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1. 會員大會的職能為:通過與修改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長和副會長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1. 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其任期不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
1. 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名譽會長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1.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經會長同意,理事會及其成員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經理事長和一名副理事長聯署,可簽發支票、對外文件,購置財產,惟本會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須由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
3. 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4. 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1. 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3. 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二十條——會長之選舉辦法,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會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須符合4.1條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並當由理事長召集或經由百分之五十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召開、每次開會須記錄,並將決議通知會員。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以信函方式發出;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議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三天以信函或傳真方式發出。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二十七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二十八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九條——由首屆會員大會委任三名發起人向澳門政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關於本會之解散:
A、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會員通過。
B、若解散的建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載於後頁。
第一條——本會名為“維揚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Wai Ieong'”;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聯絡情誼、發展及推動龍獅國術、曲藝等文娛體育活動,致力於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基本任務是訓練會員龍獅武術及各項體育運動;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之各界人士均得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舉本會職員;
二、關於本會會務興革事項之建議;
三、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業;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之合法援助;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依章繳納會費;
四、忠誠為本會服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一、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二、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者;
三、藉會招搖,損害本會名譽者;
(本會會員不論除名或自願退會其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幕後則授權予大會主席為監督人,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最少由二十五人組成;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均且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透過選舉之以票多者當選;
第十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九人為常務理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一條——理監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且均是義職;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及推本會基本任務;
三、籌集本會經費;
四、處理日常事務;
五、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分設下列組別
一、總務組;
二、組織組;
三、財務組;
四、體育組;
五、龍獅國術組;
六、文書組;
七、聯絡組;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理事會提交之事項;
二、稽查本會財政收支;
三、糾舉本會職員及會員之違法違章事項;
四、有關監事會之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但遇有下列情形得由理監事會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以書面敍明理由及提議事項請求召集時;
七、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八、監事會於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第十六條——召集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以簽收形式通知,通知書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和詳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討論提案之表決,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以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推舉一人為主席,如均缺席時,以監事長為主席)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得開會討論,提案之表決須過半數出席者同意;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集,其會議程序及限制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條——如有重要事項須理監事共同決定者,得經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與常務監事同意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若出現討論提案決定不同者,則由列席聯會議全體理監事共同投票表決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收入充之
九、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叁拾元正;
十、會員年費每年澳門幣壹佰貳拾元正;
十一、會員特別捐獻;
十二、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臨時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後設各級會長顧問,由本會大會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增加會員各項練習機會起見,故設訓練中心,體育組、龍獅國術組為指導、訓練場地凡本會會員均可參加練習;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南豐工業大廈第二期十四樓G座;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執行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後呈主管機關備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英文名:Chi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u
名稱:澳門中國語言文化學會
會址:水坑尾街312號四樓(臨時會址)
電話:305428,傳真:305428
電郵:
宗旨——增進文化交流,促進國語(普通話)推廣事業,弘揚中華文化優良傳統。本學會為一學習、研究中國語言文化之民間社團。
會員資格、權利、義務:
1. 凡對中國語言文化有興趣,認同本會章程、宗旨,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經會員介紹,填寫本會表格即可成會員。會員可於任何時期,任何時間,無須申明理由,退出本會(須書面通知本理事會備案)。
2.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有參加與討論會務之權利。
3. 優先使用本會各項設施之權利。
義務:
4.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守則(規定)。
5. 維護本會聲譽,參與各項活動,共同推動會務之發展。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者,會長經會員一人一票民主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經大會通過,協助會長工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主持會議者除會長外,亦可由會長指定理事會代為召集,並指定理事長主持。會議內容記錄在冊。
會員大會提前八日通知(時間、地點、議事內容等),指定時間超過30分鐘,到會者即開始討論、表決。出席者過半數人贊同的意見成為有效決議(記錄在冊),非本澳會員可用授權方式委托某會員代其表達意見及按委托人之意見投票,會員大會討論通過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機構,負責本會日常運作,處理突發事件。本會每年之研討會,書畫展覽慶典活動等各項文化交流活動之策劃、外聯、組織落實等工作皆由理事會運作、完成。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或理事擴大會,多則不限,由理事長召開、主持,與各位理事討論、議定。理事長由出席會員大會者民主選舉產生(一人一票),副理事長、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交由大會通過,協助理事長工作。數量應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督察全體成員遵守法律、會章內部規定的狀況,並提出處理意見,交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執行。如有三分一會員對理事會工作不滿(或三分一以上)可聯名向監事長提出動議,經監事長研究,認同者,可向會長提出召開會員大會討論,提出彈劾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學會領導層之成員,大會上,多數人之意見經表決通過,即可罷免理事會包括理事長在內的任何成員,由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的領導班子。
本會財政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政府資助;
3. 其他。
本章程之最後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中華基督教會澳門海南堂會友大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三日的決議,代表該堂修改該堂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堂址2.1 本堂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灣勞動節街廣福安花園第八座3樓BH」。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並登記於第3號“ 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佛恩靜坐中心”,住所設於澳門官印局街1號豐明大廈地下D座,宗旨是促進佛學研究、維護會員權益,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第一條——本會定名『佛恩靜坐中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官印局街1號豐明大廈地下D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佛學研究,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凡澳門佛弟子,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任期兩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兩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勤蜂體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o de 'Kan Fong' de Macau”,英文為“Kan Fong Sports Club Macau”,住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9樓A-E座,宗旨是不牟利體育團體,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澳門勤蜂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o de 'Kan F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Kan Fong Sports Club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9樓A-E座。
電話:473395 手提:6802713
第三條——宗旨:a)發展及主辦各類型體育活動;
b)積極參加體育總會所主辦之各項比賽及活動。
第四條——會員分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
第五條——名譽會員即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由理事會通過而給予名義者。
第六條——普通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普通會員入會手續:由有興趣入會之人士填表申請,由理事會核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名譽會員不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九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時,須即時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a)可參加本會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任何職務;
b)可參加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c)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
b)依期繳納會費;
c)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會員倘犯任何下列情況者,即具備革除會籍之理由:
a)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者。
b)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產生,其任期為兩年,得連續連任。
第十四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於一月舉行一次普通會議,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十四天前通知各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七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會章,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責:
a)領導本會之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一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有下列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查閱賬目及財政進支冊。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收益為入會基金,會費,補助之收受。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解決。
第二十五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東興寧市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祐漢新村第二街75號吉祥樓C4座二樓265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愛國愛鄉,加強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關懷會員在鄉家屬;
3. 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員正當權益;
4. 加強與海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四條——屬於本澳居住的興寧市籍人士和所有支援本會之人士,年滿十八歲可以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之人士,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活動之權;
3. 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諮詢之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2.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連續一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有需要時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會長對內負責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會長簽署。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理事長在會長的指導下,負責主管會務運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由單數若干人組成,原則上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等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組織、宣傳、聯絡、財務、青年、婦女等若干個部組成,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若干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監察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及監督理事各項會務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之正、副會長離任後概由本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十七條——本會屬各部門可依本章程原則再制訂,具體規定經理事會審核實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vinte e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exarada a folhas vinte e três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treze,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no seu artigo nono e ainda ao aditamento do artigo décimo,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este certificad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leitos de entre os associados, podendo a Assembleia Geral aditar e designar outros membros se o entender conveniente.
Dois. Para além das atribuições que lhe cabe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mpete especialmente ao Conselho Fiscal:
a) Dar o parecer sobre o balanço, relatório anual e contas elaborados pela Direcção;
b)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e
c) Examinar as contas e a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Três. O presidente eleito, nos termos referidos no número anterior, exercerá o cargo até ao termo do mandato que estiver em curso.
Um. A Associação extinguir-se-á por qualquer das causas previstas no artigo 170.º do Código Civil.
Dois. Serão seus liquidatári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que, ao tempo, estiverem em funções.
Três. Em caso de extinção, e depois de liquidadas todas as dívidas e responsabilidades, se ainda restar património, os bens da Associação não poderão ser entregues ou distribuídos aos associados, devendo ser aplicados, transferidos ou doados para fins sócio-culturais, recreativos, desportivos ou de beneficência, nos termos que forem decididos pela Direcção.
Quatro. No caso de não haver deliberação que permita cumprir o disposto nos números anteriores, o património terá o destino que for decidido pelo tribunal competente de Macau.
私人公證員 David Azevedo Gom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David Azevedo Gom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名為“賈梅士購物中心業主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Centro Comercial Camões”,屬於非牟利私法法人,無存立期限,以本合同之日期為本會開始營運日期。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2至172號賈梅士商業中心。
第三條——本會宗旨係維護全體會員之正當權益,以及透過發揚會員之間合作互助精神,推動大廈之行政和管理工作,令賈梅士商業中心得到應有和良好的使用。
第四條——凡屬賈梅士商業中心任何單位或商舖的業主,承諾買主或租戶以及有意以任何方式推動本會宗旨者,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和表決;
b)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任何職務;
c)參加本會籌辦的所有活動;及
d)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的規定,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及
b)致力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貢獻。
第七條——違反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將由理事會議決施予下列處分:
a)警告;
b)書面譴責;及
c)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機構包括:
a)會員大會;
b)管理委員會;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享有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但至少提前十五天進行召集。
第十條——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責:
a)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和規章;
b)推選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
c)訂定本會的行動綱領;
d)決定本會財產的運用;
e)審議和通過管理委員會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管理委員會由三名現職成員和兩名候補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可以一次或多次當選。
第十三條——管理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由管理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管理委員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管理委員會負責:
a)草擬本會規章及其修訂本,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b)管理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c)執行本會章程或規章之規定;及
d)按照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現職成員和兩名候補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可以一次或多次當選。
第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責:
a)監察管理委員會的一切管理行為;
b)定期查校帳目和帳簿;及
c)對管理委員會之年度報告和帳目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員或任何機構或人士之捐贈。
第二十條——本會的支出以所得的收入為限。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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