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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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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CC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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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Juniores de Hou Kong

中文為“Hou Kong Cheng Lin Seong Vui”

英文為“Hou Kong Junior Chamber”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濠江青年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niores de Hou Kong”。

英文名稱為:“Hou Kong Junior Chamber”。

第十五條——理事會架構為副理事長人數為四人或以下,理事人數為十人或以下,理事會的總人數必為單數。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成員年歲是十八歲或以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嚶鳴合唱團

葡文為“Coro Perosi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 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 內,編號為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嚶鳴合唱團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團定名為“嚶鳴合唱團”,葡文名稱為“Coro Perosi”,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團址

一、本團團址設於澳門歐華利街七號至七號B慧華閣十六樓C座。

二、本團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團址。

第三條

宗旨

本團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歌唱藝術,培養音樂興趣及促進澳門音樂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

團員

一、凡經本團指揮面試後錄取者,均可成為本團團員。

二、團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本團的內部規則以及按時繳交團費。

三、團員凡連續欠交四個月團費,則可由理事會議決除去團員的資格。

第五條

團費

每月團費的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六條

管理機關

本團的管理機關有:

(一)團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

任期

當選為上條第二及第三項所指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

團員大會

一、團員大會負責:

(一)通過本團章程及其修改;

(二)通過年度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一年的活動及計劃;

(三)選舉團長及管理機關成員。

二、團員大會由本團的團長任主席,秘書則由理事會的秘書兼任。

三、上款所指的團員大會主席或秘書未能出席團員大會,則由理事會任何成員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理事一至三名;

(四)秘書一至兩名;

(五)財政一名。

二、理事會為本團的執行機關,負責對本團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並領導執行。

三、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內部規則,由理事會經諮詢團內據職位人士意見後訂定。

四、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團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對本團的財務狀況和事務監督並提出有關質詢。

三、監事會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團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團長

一、團長負責本團的對外工作,尤其在與一般公共或私人實體間關係上代表本團。

二、團長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當團長不能視事時,為確保本團運作,將由理事長兼任團長之職務。

第十二條

音樂顧問

一、本團可邀請具音樂造詣並對本團有重大貢獻的人士為音樂顧問。

二、音樂顧問需經理事會提名,交團員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

財政來源

本團的財政來源包括:

(一)團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來自本團音樂會或其他活動的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十四條

團徽

本團採用的團徽如附圖所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Orquestra Sinfónica da Juventud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o particular de deza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a décimo quinto, com eliminação do artigo décimo sex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através da qual se procedeu, entre outros, à mudança da sede social e à alteração da denominação social,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交響樂團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Orquestra Sinfónica Jovem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Symphony Orchestra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二樓AB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養和發掘本地青年及音樂人才,特別是為青年提供樂器演奏訓練和固定的集體演奏學習環境;為此目的,設立「澳門青年交響樂團」,使本會的青年音樂學生有機會向公眾演出。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有意推動青年學習音樂的社會熱心人士、音樂的愛好者或有意學習樂器演奏和參予樂團演出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權益:

1. 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3. 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三章

榮譽、名譽職位及贊助機構

第六條——本會設立下列榮譽、名譽職位及贊助機構,其組成如下:

1. 榮譽贊助人:恭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榮譽贊助人;

2. 榮譽會長一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

3. 贊助委員會:凡對本會在資源、專業及作出支持等方面有貢獻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邀請,可成為贊助委員會委員。贊助委員會設委員會主席一名,委員若干名;

4. 名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5. 名譽音樂總監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c.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榮譽會長的建議;

d.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e.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f.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g.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 會員大會的運作:

a.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b.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需獲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四名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之職權:

a.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c. 管理青年交響樂團;

d.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e. 向贊助委員會提交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f. 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聘請榮譽會長、贊助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建議;

g.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h.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2. 監事會之職權:

a.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十一條——本會設立「澳門青年交響樂團」,為本會之附屬機構,其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訂。

第五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私贊助及捐贈;

3. 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4. 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的一切設備及樂器等,均為本會財產。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捐贈慈善機構。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夏嘉圖).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GRCC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19 de Fevereiro de 2004, exarada a folhas nove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doze, deste Cartório,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civil mencionada em epígrafe, cujo artigo primeiro,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em anexo: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civil adopta a denominação «Baker Tilly (Maca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正風 (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Baker Tilly (Maca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tem a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os 411 e 417, Edifício Dynasty Plaza, 6.º andar «O».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Rui Afonso.

南灣發展有限公司

召集書

茲根據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南灣發展有限公司(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4144(S0))平常股東大會,會議謹定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在本公司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十六樓的總址內舉行,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有關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之報告、資產負債表及賬目、監事會報告書;

二)盈餘之運用;

三)填補公司機關成員空缺,及

四)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有關二零零三年營業年度的董事會報告書、賬目、監事會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以及《商法典》第二百零九條及第四百三十條所指文件均存於本公司總址任由股東查閱。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官樂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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