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Ou Mun M'a Ch'eong Kai K'oi Fóng Chun Wu Chó Foc Lei Ch'i Sin Wui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Ou Mun M'a Ch'eong Kai K'oi Fóng Chun Wu Chó Foc Lei Ch'i Sin Wui

印務局 -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最新消息:    
 紀律懲處法教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二零零九年一月至六月

 立法會主席十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

 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彙編

 領事指南

 《行政》

 2008工作年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判匯編 (譯本)

  

 [ < ] [ ^ ] [ > ] 

  

[ 上一頁 ]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政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04。

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

凡擁有法律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有志參與澳門政法研究,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兩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濕地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0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濕地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Terrenos Húmi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etland Society”(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6號金來大廈3樓A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熱心於濕地保護事業的人士和團體,通過開展濕地科學研究、信息交流和保護活動,維持和恢復濕地,保護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福子孫後代,並通過合理利用澳門的濕地資源來進行相關的科研教育。

第四條——凡熱心於濕地保護事業的人士和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兩種。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觀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04。

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

凡擁有動物學和生命科學學士學位,並對鳥類有興趣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04。

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

凡擁有動物學和植物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同時又熱心於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o Antigo Hipódromo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M’a Ch’eong Kai K’oi Fóng Chun Wu Chó Foc Lei Ch’i Sin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L居民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o Antigo Hipódromo de Macau”,中文簡稱為:“馬黑祐居民聯誼會”或“馬黑祐坊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總方針,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會,辦好群眾康樂、福利、文化、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祐漢第三街順利樓七號地下F105——1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區街坊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享受本會所辦之康樂、福利、文教之權利。

(乙)義務:(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六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四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審議及批准常務理事會決議;

(五)組織籌募經費;

(六)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八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關,由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秘書長和各部部長、常務理事共二十一人組成。會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分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部、文康部、財務部、總務部、聯絡部、社會服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各部如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常務理事會視工作的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或九名(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監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帳目, 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m-Estar dos Moradores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 Ou Mun Kai Fong Fok Lei Wui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街坊福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街坊福利會 ”;

葡文“Associação de Bem-Estar dos Morador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以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坊眾,發揚互助精神,關心社會,開展文化、康樂、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工作,促進街坊慈善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荷蘭園大馬路125-127號一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設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會員。

第六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半身免冠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 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九條——普通會員如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一條——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除取消其享受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外,其所繳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會章;

2. 推選會董會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會董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會董會由99至151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會董會名額經確定後如出現空缺時,得由會董會增選之,並呈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董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推選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正、副監事長及監事會成員;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 可授權理事會、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6. 組織籌募經費;

7.得聘對本會會務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永遠會長。

8. 得聘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及會董會議,並領導全面工作。另設副會長若干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時,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五條——會董會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59至79人,人數須為單數,由會董會在會董及會員中推選委任。如理事中途出缺時,得由會董會另行推選填補。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董會之決議;

2. 策劃發展會務、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董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

1.可設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2. 可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8至10人,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領導有關會務。副理事長則負責協助之,如理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財務委員會、醫務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文康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綜合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1至2人,秘書若干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各委員會之成員,除由理事出任外,並可邀熱心人士擔任之。各委員會之職能及具體工作,由理事會另定辦事細則。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各委員會之正、副主任及正、副秘書長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任期相應會董會之任期為兩年。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之機構,由會董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4至6人及監事8至12人,人數須為單數,如監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監事長依次代行監事長職務。如監事中途出缺時,得由會董會另行推選填補。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4. 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董會審議。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會董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如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則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開,如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會員入會需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元五十元,普通會員每年需繳交會費澳門元三十元,永遠會員則需一次過繳交會費三百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可接受會員及有關團體、機構及熱心人士之贊助,會董會認為必要時,並可進行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有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簡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本簡章經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a CEM e SAAM

拼音名稱為“ Ou Mun Soi Tin Kong Vui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a CEM e SAAM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澳門水電工會 ” ,簡稱“水電工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a CEM e SAAM ”;

英文“ The Association of CEM & SAAM Worker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弟士街5號恆發大廈地下C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的組織,以促進水電職工的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職工合理權益;舉辦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培訓等活動;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屬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工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選出,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章程規定,任期三年。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會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代表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二十一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北商貿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Comércio de Nordes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Northeast Business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東北商貿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Comércio de Nordes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ortheast Business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樓。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服務於澳門與中國東北三省工商界企業、團體和民營企業,為工商業界架起經濟貿易的橋樑和業內團體營商系統接軌的紐帶,通過招商引資、商貿會議、合作交流、考察觀光、博覽展示、培訓人才、互聯訊息、學術期刊等多種互動及諮詢。以達到促進澳門與東北三省工商業界、民營企業、社團和工商業界知名人士投資開發,經貿合作,友好往來,互惠互利,促進國際間之了解與合作。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 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 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 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 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3)任何在澳門和中國東北三省投資經商的企業,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企業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出版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sob o número 4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quatr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出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出版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ublica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Publica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文化;團結同業,保障業界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性民間專業協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2號G地庫。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以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與出版業有關之行業的僱主及僱員,以及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人、秘書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十三或十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或五人,理事七或九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或三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由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兩屆。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經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修改《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經2004年7月22日股東會會議 通過之內容)

第十二條

董事會組成

一、 ......

二、董事會人數為單數,由兩名官方董事和最多7名董事組成。

三、官方董事由行政長官任命。

四、董事會成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主席

一、董事會主席是亞澳組委的法人代表,由行政長官在官方董事中委任。

二、董事會主席有下列權限: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

崔世安博士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ong Meng Hon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陳達港

會計主管
廖國強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Expresso em Patacas)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ntónio Maria Matos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Cheang Chi-K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omm39c39kk39fcwcflc39sw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