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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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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 Mun T'oi San Kai K'oi Fong Chun Wu Chó Ch'i Sin Wui

印務局 -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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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義華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義華文娛體育會”,而中文簡稱為“義華”。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Cultural I Wa”,而葡文簡稱為“I Wa”。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9-169A號9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其他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瀛海(下)同鄉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現為:“澳門瀛海(下)同鄉會”。

葡文名現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Ieng Hoi (Ha Peng), em Macau”。

現會址:澳門黑沙灣長壽大馬路436號百利新村第一座二樓F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組織同鄉聯誼之活動,成為家鄉與旅澳鄉親之間的橋樑,發揚愛國愛家守望互助的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所有認同本會宗旨的鄉親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時,並填寫登記表,申請需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加本會機構會議;

c)可參加本會的其他活動;

d)享有給予會員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b)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 譽作出努力;

c)交納註冊金和會費。

第七條——一、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處: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二、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三章

本會機構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本會權利及義務的會員組成,大會定期召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對上一年度報告,理事會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進行評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可根據需要增設常務副會長)。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事、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榮譽會長。

第十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為合法目的要求進行召集時,會員大會應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應以絕對多數票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責:

a)選出和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批准註冊金和會費之金額。

c)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之會員四 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生效。

d)確定本會行為準則,並決定所有 本會活動組織事務。

e)評估並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和監 事會建議。

f)本會之解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 體會員贊同票視為有效。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有:總務部;財務部;協調部;聯絡部;婦女部;各部設正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第十五條——決議由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由會長投決定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並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權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吸納和免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 會務之規則;

d)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e)在各項正式和特別活動中代表本會;

f)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權責: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帳目和帳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帳目編制 年度報告;

d)召集大會的非例行會議。

第四章

收益及其他名銜

第二十條——本會收益來自註冊資金,會員會費和他人捐贈,遺贈或援助。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二十二條——同鄉會紀念日:每年農曆九月二十七日為本同鄉會紀念日。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電子競技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體育電子競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Desporto dos E-Jog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E-Games Spo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 MEGS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3號南灣大廈地下後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通過舉辦規範的高水準電子競技運動會推動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的專業化、規則化和職業化進程,從而協助政府引導電子競技運動的健康發展,同時積極參與國內外同類型組織及活動。

第四條——凡對電子競技運動愛好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初譯大乘傳法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中心中文名稱為“澳門初譯大乘傳法中心”,中文簡稱為“大乘傳法”,英文名稱為“ The Macau Rnying Rgyud Vajrayana Dharma Centre”,英文簡稱為“MRRVDC”。

第二條—— 會址設在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5號7樓C座。

第三條—— 宗旨:

1.研習藏傳佛教寧瑪派的教理及修行。包括開辦佛學班,辯經班,西藏文班,譯經班,靜坐班等;

2. 有出版本中心刊物,書籍的權利;

3. 導師有公開演講說法,灌頂等佛教活動之權利;

4. 資助四川省石渠縣格蒙寺主持所辦之福利事業,包括孤貧學校,慈善醫院,賑災活動及有籌募經費之公開活動;

5. 資助格蒙寺寺廟之重修,建設閉關房,法會活動等及有籌募經費之公開活動;

6. 舉辦探訪格蒙寺,參加當地佛教法會,朝拜聖地之旅遊活動。

第四條—— 本中心為非牟利宗教團體,所有會員均為義務性質,所有收入作常務經費及慈善用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所有信奉佛教有意皈依本中心最高導師之任何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申請表由會長或副會長批核後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中心內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1. 服從最高導師之訓示,遵守本中心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中心各項活動;

4.尊重本中心導師及維護本中心聲譽。

第九條—— 會費及會籍:

1. 會費由每年一月份繳交,若入會時值六月則只須交半數會費,如有特別原因延交會費,須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逾期交費三個月,即每年之四月份仍未繳交者作自動放棄會籍,重新入會須遞交申請表;

2. 自動退會者可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

3. 年會費為澳門幣貳佰元正;

4. 若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中心聲譽的行為將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中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正、副會長、理事及監事;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流會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中心最高執行機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分別由會員大會之會長及副會長兼任,另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理事會的職能:

2. 召開會員大會;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4.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5. 管理中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6. 代表本中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7. 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8. 會長不在澳門時,副會長可處理有關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中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第十五條—— 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境教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環境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Ambien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E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在澳門宣傳及推廣國內外環境教育知識,協助政府研製環境教育資料和教材,開辦各種環境教育和培訓課程,為本地和外地的個人和機構進行人才培訓,並參加國際及國內同類型組織的活動。

第四條——凡熱心於從事環境保護教育和培訓活動,擁有高等教育或理學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

第1項:理事會成員至少由11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而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可設多種不同的職位,但必須包括有副理事長,秘書,財政,理事的職位。

第2項:沒有更改。

第3項:沒有更改。

第4項:沒有更改。

第十五條

第1項:監事會成員至少由3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而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可設多種不同的職位,但必須包括有監事的職位。

第2項:沒有更改。

第3項:沒有更改。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劍擊活動中心

中文簡稱為“澳劍”

英文為“Macao Fencing Activities Centre”

英文簡稱為“MFA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劍擊活動中心”,簡稱:澳劍,英文為“Macao Fencing Activities Centre”,簡稱:MFAC,住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A號昌龍大廈四樓D座,宗旨是積極參與公益活動、推動學校西洋劍擊活動普及化發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劍擊活動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中心定名為“澳門劍擊活動中心”,簡稱為“澳劍”,英文名稱為“Macao Fencing Activities Centre”,簡稱為“MFAC”(以下稱為本中心)。

第二條

會址

本中心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A號四樓D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中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中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舉辦/參與各類型相關的西洋劍擊體育活動、推廣青少年西洋劍擊興趣、加快學校西洋劍擊普及化發展、展覽、講座、體育英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活動;

2. 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宏揚西洋劍擊及古典西洋文化傳統及推動其發展;

3. 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

4. 接受捐助及建立相關屬會;

5. 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中心宗旨相關或配合的活動和工作;

6. 獲得必要的資助,以便推行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交流與合作會務。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中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款、贊助等;

二、獲得必要的融資;

三、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等;

四、創辦及管理與西洋劍擊有關的附屬機構;

五、僱用所有與會務有關的管理層及職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劍擊俱樂部、學校劍擊隊或社團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對西洋劍擊活動有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中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中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中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中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中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中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中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中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中心組織

本中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中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十四天以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有簽收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中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中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位、七位或九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中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中心;

b)領導本中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中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會會員。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中心帳目,核對本中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中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中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帳簿

本中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中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中心的解散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中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中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中心的議決,必須經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中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中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中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中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中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Cinco de Outubro

中文拼音為“Sap Ut Cho Ung Kai Kôi Fong Chon Wu Cho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十月初五街區坊眾互助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十月初五街區坊眾互助會」「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Cinco de Outubro」,簡稱“十月坊會”。本會會址設在木橋街12號地下。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十月初五街區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坊眾爭取正當合理權益,辦好宣教、福利、康樂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以上,贊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吋半正面相片兩張,經本會理事會確認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2)批評及建議權;(3)享受本會所辦之宣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2)積極參與街坊愛國愛澳團結工作;(3)為坊眾服務;(4)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21人,候補理事1人組成之,其職權如下:(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分設財務、青年、宣教、服務、福利、康樂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委員二至三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由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共九至十三人(必須為單數)擔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其職權如下:(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定期審查賬目;(3)得列席理事會議;(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至少過半數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A、會員一次過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為正式永久會員。非永久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

B、本會得接受會員和熱心人士捐助經費,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的《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Praia Grande e Avenida da República

中文為“Ou Mun Nam Van, Sai Van Kai Koi Fong Chon Wu Cho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灣西灣街區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Praia Grande e Avenida da República”,簡稱“南西灣坊會”,會址設於南灣街702號3樓。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區工作或居住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持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之福利、文娛康樂及社區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利益行為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本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理事二十五至三十一名,及候補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必為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常務理事八人,共十三人組成。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區工作部、康體部、青年部、聯絡部、福利部、財務部,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二人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期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1)本會會員入會須繳納會費。

2)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繳交,逾期本會用信函或聯絡催繳,如再逾期一年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入會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怡情雅敘粵劇社

中文簡稱為“怡情雅敘”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I Cheng Nga Choi”de Macau

葡文簡稱為“I Cheng Nga Cho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怡情雅敘粵劇社”,中文簡稱為“怡情雅敘”,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I Cheng Nga Choi” de Macau,葡文簡稱為“I Cheng Nga Choi”,住所設於紅窗門街30號豪泰大廈5樓A座,宗旨是推廣及發展中國粵劇、曲藝活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怡情雅敘」粵劇社會章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怡情雅敘」粵劇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I Cheng Nga Choi”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紅窗門街30號豪泰大廈5樓A座。

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四條

性質及宗旨

a.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b. 宗旨是推廣及發展中國粵劇、曲藝活動。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可參與會內舉辦之一切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b. 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c. 遵守本會所定之會章;

d. 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進行粵劇曲藝推廣或交流等活動。

第六條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七條

決議案

所有會議之議程提案經出席之基本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隨即生效。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十次,非常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申請召開。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和改會章;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3. 審查本會之財政支出報告。

第九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a. 理事會由最多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

b. 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c.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

d. 召集會員大會。(以郵寄通知開會日期)

第十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a.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

b. 監察領導機構的所有行政活動;

c. 查核帳目和報告;

d. 關於領導機構年報和帳目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a. 本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各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b. 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贈及贊助者。

第十二條

公款運用

a. 任何會員不可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b. 本會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e Lou Sek Tong (Camilo Pessanha)

中文拼音為“Ou Mun Lou Sek Tong Fong Chon Wu Cho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有關修改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爐石塘區坊眾互助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爐石塘坊眾互助會」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e Lou Sek Tong (Camilo Pessanha)」,簡稱“爐石塘坊會”,會址設於木橋街12號地下。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本會為澳門爐石塘街區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為坊眾爭取正當合理權益,辦好宣教、福利、康樂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吋半正面相片兩張,經本會理事會確認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之宣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與街坊愛國愛澳團結工作;

(三)為坊眾服務;

(四)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任期為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17人,候補理事1人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分設財務、宣教、服務、福利、康樂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部員二至三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由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共九人擔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為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監事會內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年中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可接受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如有必要時,理事會得向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的《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Mai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研究學會

英文為“Macao Social Research Society”

英文簡稱為“ MSR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會研究學會”,英文名為“Macao Social Research Society”,簡稱為“ MSR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E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3座34H。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以學術研究為宗旨,主要以社會科學角度研究澳門社會,增進交流,提高科研學術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獲大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具社會科學相關專業及對澳門社會研究有興趣者。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繳納會費者,均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長及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執行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 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 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得聘請本澳及國內、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本會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及出版收益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de Malas de Cânfora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Cheong Mok Long Ip Chek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de Malas de Cânfora de Macau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樟木槓業職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de Malas de Cânfor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樟木槓行業職工組織,以爭取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愛國、愛澳、團結;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開展福利、宣傳、文康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與樟木槓行業工作有關之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審查批准,繳交所需費用,即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對本會會務有建議及批評權;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有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決議;

(2)協助工會會務工作;

(3)按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負責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必須提前八日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經應屆理事會全體成員或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成員五人或以上,須為單數。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向會員大會提交其監察之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基金、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六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細則及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南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河南商會”,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12樓ABC座,宗旨是社團服務。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河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河南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2樓A、B、C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或領導層或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

2. 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為本商號會員。

3.個人會員:凡僱主、董事、經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得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九條——籌辦組成本會之有關人士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得指揮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得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第十條——永遠會長

1. 凡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者,永遠會長無任期限制。

2. 任期屆滿的會長,若不參予續任,則可作為當然永遠會長。

3. 永遠會長得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法律顧問等。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得少於五人、秘書一人。

第十三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得少於五人、理事不得少於十三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得少於四人,監事不得少於六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有關財政收支的稽核、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如會長外出得由二個副會長及一個理事長召集。

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南宗源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河南宗源聯誼會”,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12樓ABC座,宗旨是社團服務。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河南宗源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河南宗源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愛我中原文化,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服務桑梓,辦好宗源宗親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2樓A、B、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我宗源地區宗親,行為良好,均可申請參加成為本會會員或永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具表格,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証。

第八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嚴重影響本會名譽及損害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兩年,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得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創辦本會之會長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得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得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第十一條:永遠會長

(一)凡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者,永遠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任期屆滿之會長若不參予連任,則為當然永遠會長。

永遠會長會職權:

(一)指導會務開展工作。

(二)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監管本會財產。

(四)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作最後裁決。

(五)出席理事會議,及享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屆會長得由當過正、副會長人士,方得競選。

第十三條:會長會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二人,副會長六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設理事不少於二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不少於五人,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等部門工作,理事會由單數組成。

理事會職權:

(一)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四)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經費籌募。

監事會

第十五條:設監事五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會由單數組成。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務發展及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有關財政收支的稽核。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六條:本會視工作需要,聘用有薪給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會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如會長外出可由常務副會長一人及理事長一人召集開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應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出席之會員人數,要達到會員人數一半,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舉行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各經費,由會員會費,基金,及會員捐獻撥充。並得接受會外人士熱心的贊助。全部收支賬目,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稽查。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一條:會員入會繳交基金澳門幣伍拾元正,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貳拾元正。永遠會員則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幣伍佰元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Igreja Metodista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Chon Tou Wai Lei Lun Hap Kao Wui”

英文為“The Methodist Church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葡文為“Igreja Metodista de Macau”,中文為“Ou Mun Chon Tou Wai Lei Lun Hap Kao Wui”,英文為“The Methodist Church Macau”,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154號建華大廈第八座地下A鋪。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Artur Tamagnini Barbosa

中文拼音為“Ou Mun T´oi San Kai K´oi Fong Chun Wu Chó Ch´i Sin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山坊眾互助會,(中文簡稱“台山坊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Artur Tamagnini Barbosa,會址設在台山平民新村A座壹樓19-20號。

第二條——本會以執行“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工作方針,發揚愛祖國愛澳門的光榮傳統,發揚團結互助精神、維護坊眾的合理權益,推廣社區服務工作,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及支持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工作或居住之坊眾,不分性別,年滿十八歲,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為會員。凡本區之大廈業主聯誼會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入會表,繳交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教、福利、康樂工作之權利。

會員遵守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街坊愛祖國、愛澳門的團結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團體會員:凡台山區大廈居民組織,贊同本會會章,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權利義務如下:

團體會員有下列權利:

1)得派出五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其代表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樂、體育、福利、服務等事業之權。

團體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及維護本會決議;

2)支持和參與坊會工作;

3)推動大廈居民參加街坊會;

4)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採取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1人,副會長4人,秘書2人,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

3)決定工作計劃;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七十一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7人,常務理事19人,共27人組成。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下設:社區大廈工作委員會、頤康工作委員會、青年工作委員會、婦女家庭工作委員會、社會事務工作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福利部及秘書處。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各部部長及秘書處秘書長,均由常務理事會互選充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委員及有級職人員。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1人,監事4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核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依次遞補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六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由龍龍舟會,中文簡稱為“自由龍”, 葡文為 Associação de Barco de Dragão“Dragão em Liber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Dragão em Liberdad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 澳門自由龍龍舟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arco de Dragão”“ Dragão em Liberdade de Macau”,住所設於鏡湖馬路78號二樓,宗旨是參加龍舟活動及澳門體育發展局所舉辦之體育運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自由龍龍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自由龍龍舟會”簡稱為“自由龍”,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arco de Dragão”“ Dragão em Liber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Dragão em Liberdade。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地址:本會地址為澳門鏡湖馬路78號金華樓二樓。經理事會決定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本會將會參與及推動澳門龍舟運動及在有條件下參與本澳體育發展局所舉辦之各類體育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凡熱愛龍舟運動及或熱愛體育運動者,均可參加本會成為會員。填寫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會員需遵守會章程及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是推遲召開。由理事召集。會員大會需有過半數會員參加方為有效,領導架構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二名及理事多名,總數必為單數。

負責計劃及制定會內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召開理事會需過半數理事參加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及監事二名。負責監管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及審查財務狀況。每年應作出有關監管報告,報予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活動經費來源為捐贈及資助。一切經費之運用需用於與本會有關之活動及工作開支。支出費用需由兩位以上理事簽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經理事會決定可邀請本澳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或名譽會長。

第十一條——會章程之修改權為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若參加活動時遇上任何意外及生命損傷,本會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賠償。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União das Igrejas Cristãs Evangélicas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Kei Duk Kao Lun Wui”

英文為“The Union of Christian Evangelical Churches in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聯會,英文名稱為“The Union of Christian Evangelical Churches in Macau”,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Igrejas Cristãs Evangélicas de Macau”,以下簡稱為「本聯會」。

第二條

會址

本聯會以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二樓B座為會址。葡文為Rua Nova A Guia 23, 2 andar B, Ed. Merry Count, Macau。

第三條

宗旨

一、本聯會為一非牟利機構。

二、聯絡本澳基督教教會及基督教機構間之密切團契及發展相互計劃,以加強宣教活動。

三、推動及辦理本澳教會之共同福音事工:如宣教活動、文字、醫療、教育、老人服務、社區服務,及其他慈善福利事工等。

四、維護基督教會之名聲,及促進彼此之合一,並按需要作出適當回應。

五、關注影響本澳之宗教、道德、經濟、民生及社會各方面的事務,及作出適當的回應。

六、使本澳各基督教團體與地區性及世界性之基督教教會及團體保持聯繫。

第四條

信仰綱要

一、我們相信獨一的神,就是三位一體的聖父、聖子和聖靈,乃永為同榮、同體、同權的神。聖父是創造,維持及治理整個宇宙一切有形無形萬物之主。

二、我們相信聖子耶穌基督,聖子為要拯救世人,由聖靈感動之童貞女馬利亞所生,成為人身,且死在十字架上,為世人贖罪,死後第三日復活,升天,坐在聖父之右,將來必有榮耀而降臨,審判生人、死人。

三、我們相信聖靈,聖靈使人知罪悔改,重生,相信神和認識真理,並住在信徒心中,使信徒有能力過榮神益人的生活。

四、我們相信人是照著神的形象所造,自始祖犯罪,成為罪人,不能自救,人藉相信耶穌基督十架上寶血的救贖,才能得救恩。

五、我們相信舊、新約六十六卷聖經,是聖靈默示而成,為包括一切得救之要道,並為信徒道德生活言行之最高標準。

六、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所設立之聖潔大公的教會,由相信耶穌救主的人組成,基督是教會的元首,信徒藉敬拜、團契、傳道、聖餐、見證主裏合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屬本澳基督教各教會及基督教各機構,願遵守本聯會會章及繳納年費者,得申請加入本聯會為基本會員,享有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

委派代表規則

一、教會:各會員教會應委派代表兩名,其中各會員堂之牧師或傳道壹人為當然代表。

二、機構:各會員機構應委派代表壹名。

三、各會員所委派代表任期為兩年,以該年一月起計。

四、會員所委派之代表,只能代表一間教會及機構。

第七條

管理

一、本聯會以由會員之當然及選派代表所組成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決策機構。

二、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處理本聯會有關一切事務。

三、如本聯會有需要買賣物業,簽署契約,開設銀行帳戶,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委託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共三人負責進行及簽署。

四、本聯會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徵收每年會費並接受公共及私人之捐獻,以作經常性及非經常性開支。

第八條

會員大會年會之召開

一、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年會一次。

二、會員大會之年會及選舉下屆之理事會成員於該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召開。

三、各會員須於年會舉行之前之五十日遞交下一屆代表之名單。

四、理事會須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三十日以掛號信通知各代表召開會議。

五、會員大會須通過接納上年度財政報告,及本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之財政報告。

第九條

會員大會常會之召開

理事會或由監事會連同五分之一會員代表,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日以掛號信通知各代表召開會議。

第十條

會議規則

一、會員大會以全體代表之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須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方得議事。

二、 如法定人數不足,則由主席在七至三十日內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之五分之二。

三、會員大會主持由理事會主席充任之,如理事會主席請假,則大會主持由理事會副主席充任之。

四、會員之當然及選派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五、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得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贊成,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

會章之修改

凡五個會員聯署修章建議,遞交理事會,理事會須盡快召開會員大會,及於三十日前通知各代表,經討論及四分之三表決通過,方能修章。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

成員

理事會由七人組成(主席必須由牧師或傳道人任之)。

第十三條

產生過程規則

一、在會員大會年會前三十日發選票(最新修訂之會員代表名單)給下一屆各 代表,由各代表在選票上圈選不超過既定之理事成員人數。

二、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並在七位應屆理事中以明票方式再行選出主席及副主席,其他職位由選出之理事會成員互選。

三、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不可連續任理事超過三屆。

四、理事會之主席、副主席、司庫須分別由三個不同會員成員擔任之。

五、理事會為行政機構,其職權為計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

成員

監事會由三位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五條

產生過程規則

一、在會員大會年會中選出,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及財政工作,並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 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中以明票方式選出。

三、各監事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六章

第十六條

附屬組織

會員大會可根據本會宗旨,按需要組成附屬組織。

第七章

第十七條

會員守則

凡會員違反本聯會會章者,經理事會屢勸無效,得交會員大會討論之,經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得暫停或革除其會籍。

第八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八條

申請入會規則

凡教會或機構申請加入本聯會為會員者,必須呈交其組織章程和信仰章程,並經本聯會屬下三個會員推薦,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接納申請為會員,教會會員須有固定出席人數堂址。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

凡會員得用書面通知理事會退會(理事會可與該會員商討之),在該書發出兩個月後,若無更改,申請即自動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禪城區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Região de Chancheng de Macau

Chancheng Regio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4/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禪城區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澳門禪城區聯誼會;

葡文: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Região de ChanCheng de Macau;

英文:ChanCheng Regio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若翰四世大馬路44號金來大廈D座五樓。

第三條——宗旨:

1. 加強澳門佛山禪城鄉親及友好的聯繫,發揚澳門禪城區鄉親愛國,愛鄉的優良傳統,並在本澳開展各種聯誼活動。

2. 促進本澳與佛山禪城區的經濟貿易及傳統文化的交流,為兩地區的經濟發展及傳統文化作出貢獻。

3.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住的佛山禪城區的鄉親及關心禪城區發展的友好,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及會費:

A. 普通會員:每年須繳交由理事會所釐定之年費;

B. 永遠會員:於成為會員時,一次過繳交由理事會所釐定之永遠會員會費。當成為永遠會員,以後再不需繳付任何年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2. 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3. 按期繳納年費。(永遠會員除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分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組織架構之產生:

本會組織架構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由有權投票的會員選舉投票產生,分別:

1. 會員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7-15名;

2. 理事會理事25-39名,常務理事15-27名;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7-15名,理事會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2-4名;監事3-5名,監事會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4. 組織架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其職權:

A. 選出理事會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對修改會章建議作出決議。

2.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

A. 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對外的一切友好交流;

B.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本會的常設機構是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2. 於每年召開的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3. 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4. 理事長之職責:

A. 負責召開及主持理事會;

B. 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

C. 簽署及批准本會會務所需要及有關財務收支之一切文件;

D. 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選一名代替。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之職責乃監察本會的會務工作,對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會務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2. 監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B. 監事會之決議,若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C. 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互選一名代替。

第十三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若干名,由正副會長協商聘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員的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舉辦各項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由正副會長派出代表兩名;正副理事長派出代表兩名;共四名代表之其中兩名簽署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會章之解釋:

本會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四年五月五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

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改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如下:

第一章

種類、名稱、住所及存續期

第二條

住所

一、公司住所設於氹仔體育路185號及195號。

二、 ......

組織委員會主席 蕭威利

澳門國際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葉啟明
總會計師
蔡麗霞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李德濂
財務主管
吳佳民

東亞銀行 -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黃偉興
會計主管
黃志明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林志鴻
會計主任
李建華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沈曉祺
會計主管
陳立淼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u Wing O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lla Leung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O Gerente-Geral,
Chan Kin Yip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Winnie Lou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Macau Branch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Au Kwok On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Bao King To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Bao King To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ao King To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Ng Chi Wa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oon Kin Wai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O Administrador,
Lam Man K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Fong Fei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4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de Sousa

TV CABO MACAU, SA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管理報告摘要 ——二零零三年度

在2003年,澳門地區繼續保持通順的發展勢頭,由於政府開放博彩業,大眾現時仍在期待新的博彩業營運者投入營運。本地區政府確立在穩固的政治和社會活動之上所享有的穩定性使發展的政策得以實施,連本澳最依賴的外圍環境對此也沒有質疑。

在2003年,公司加強鞏固現有顧客群的策略,使公司能在有所依據的情況下根據規劃處理業務的發展。

因此,加大了商業政策的力度,進一步壓縮成本,將力量專注於大顧客的身上(大廈分層建築,酒店等) ,開設新產品和訂立新收費,所有有關舉措都體現出這是一項更具攻擊性的商業政策。

不幸地,由所謂天線服務公司和“SMATV掇” 公司所帶來的不法競爭問題仍然嚴峻,這些公司利用規管實體的被動性弱點繼續大力加強提供電視頻道服務,做到如真正的有線電視公司一樣,實質地貶低了澳門有線電視所享有的專營權價值。上述的這些活動阻礙了我們的增長和我們市場的滲透率。

要指出的是,有線電視服務開始涵蓋路環海島,雖然這海島的人口不是非常稠密而且需要一些重大的投資,但其意義卻代表打破了我們在市場服務滲透率方面的重要心理關口。

繼續保持24小時的“熱線” 接待服務,由資深的員工向顧客和向公眾提供售後的必要信息和服務。

對設備進行了一些更新,以保持使用中的科技處於高的水平。

加強某些頻道的數碼壓縮,以增加輸送訊號的質量和加插新頻道的能力。

在2003年年底,澳門有線電視為選用基本服務的用戶提供55條頻道另加5條“優秀”電影頻道,給予澳門市民更多和範圍更全面的全數碼優質服務選擇的機會。

營運結果錄得的虧損數字略高於澳門元二千四百六十萬圓。但是,要特別指出低數值的運作結果(EBITDA),虧損約為澳門元六百八十萬圓。

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元一億圓,但還未全部認購和資金到位。對於有待認購的資金現正進行洽商之中。

澳門,2004年3月15日。

董事局

主席——Álvaro Roquette Morais
副主席——Eduardo Martins
副主席 ——Filipe da Cunha Santos
常務董事—António A. Silva Aguiar
董事——PT Ventures, SGPS, SA (由Óscar Sousa Marques代表)
董事——蘇樹輝
董事——NG Fok, SGPS, SARL (由Filipe da Cunha Santos 代表)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1樓)監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召開會議,出席者有Quin Vá博士、Rui Cunha 博士和Dr. Carlos Simões博士。

在核實出席會議者已達法定人數後,隨即進入是次會議的議程:討論並通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和營業結果演算、損益表以及管理報告,有關的財務報表和報告將在股東會的年度會議內提交。

會議由Quin Vá博士主持。出席者進行簡短交談後,一致通過管理報告以及有關的財務帳目,並決議將有關報告和帳目呈交股東常會。

由於沒有其他事項要處理,故此宣佈會議結束。同時就會議內容繕立了本會議紀錄,且將由各出席者簽署。

郵 政 局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郵 政 儲 金 局

CAIXA ECONÓMICA POSTAL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 郵政儲金局沒有本身之人員編制,所需維持經營運作之人員均由郵政局提供。有關之職員開支已按照郵政局及郵政儲金局之會計政策紀錄在賬內。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郵政儲金局沒有任何備查賬。

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劉惠明,溫美蓮,楊寶儀

會計主任:林坤培

二零零三年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零三年新批出的貸款數目,較前一年所批給的為少,而年終的貸款流通額則約為壹億柒仟萬澳門元。

二零零三年年底的存款總額約為捌億仟伍佰萬澳門元,與前一年比較減少了柒點肆個百分點。

盈餘比二零零二年減少百分之拾捌點貳。

二零零三年度行政委員會成員

主席:羅庇士
委員:劉惠明(17/02/2003至31/12/2003)
委員:陳念慈
財政局代表:楊寶儀

財政局代表有關二零零三財政年度的意見

在行使有關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之財政制度第二十四條及三月三十日第24/85/M號法令通過的儲金局規章第七條所規定的權限過程中,本人跟進了郵政儲金局在二零零三財政年度開展的工作。

鑑於對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會計文件所進行的分析,本人認為:

——有關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會計要素明確及清楚;

——有關二零零三年經濟活動的賬目顯示出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真實情況並具備核准的條件。

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財政局代表
楊寶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澳門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澳門郵政儲金局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郵政儲金局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於澳門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審核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董事會
 António Maria Matos
Leonel Leonardo Guerreiro da Costa
Chan Sou Chao, Kenneth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總經理
會計審核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董事會
 António Maria Matos
Leonel Leonardo Guerreiro da Costa
Chan Sou Chao, Kenneth

二零零三年營運綜覽

儘管某些歐洲國家仍然由於貨幣升值和財政赤字而無法打破經濟困局,整體來說,世界經濟已從持續了數年的不景氣中重拾增長的步伐。

雖然某些亞洲經濟曾直接或間接地嚴重受非典型肺炎的影響,但在出口擴張、本土消費轉強和貨幣政策較平衡的帶動下,在二零零三年錄得可取的成績。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但沒有直接地受非典型肺炎災害的影響,更在經濟發展上取得不俗的增長。這都可歸功於旅遊業出色的表現,和在某些程度上,一些旨在擴展本地博彩業的政府基建項目和私人投資的推動。

在這情況下,澳門商業銀行的經營策略繼續為通過其較龐大的分行網絡,以交叉和升級銷售發展零售業務,開拓銷售渠道至網上銀行服務,並致力於提高效率,更迅速地回應客戶的需求。

本行的總資產淨值在二零零三年度末錄得澳門幣六十八億三千七百萬元,而年前同期的數字為澳門幣六十七億九千九百萬元;營業結果則較二零零二年下跌了百分之七點五,由澳門幣五千七百八十萬元減少至澳門幣五千三百五十萬元。

對客戶的放款在二零零三年度末錄得澳門幣二十六億四千三百萬元,以毛額計算,較二零零二年末的澳門幣二十五億四千六百萬元,增加了百分之三點八。另一方面,客戶存款則維持在相若的水平,二零零二年的數字為澳門幣六十一億四千四百萬元,而二零零三年的數字為澳門幣六十一億九千萬元。

二零零四年的整體前景是樂觀的,澳門商業銀行承諾繼續在營運和金融活動的表現,提供更優質的客戶服務和為股東們帶來合理的利潤。

監事會報告及意見

致各位股東: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澳門商業銀行監事會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董事會所呈交的二零零三年帳目文件發表意見。

監事會在執行職務期間,與董事會和本行各部門負責人舉行會議,該等人士均樂意地提供所需資料,並就各項查詢作出解釋。

監事會造訪和分析了數個部門所進行的活動, 深感本行在改善內部組織和加強資訊管理及風險控制上所作的努力。值得一提的是本行和 Millennium bcp 在澳門的保險公司,共同以銀行保險和交叉銷售策略,在營運、產品和服務上不斷的創新。

本會審核了信貸批核程序,並作了一次現金覆核。此外,本會檢核了會計記錄和有關文件,及其他本會認為必須的程序。

監事會檢核了內部審核部所編製的報告,並與負責監督獨立核數的國際公司進行了會談。

本會分析了獨立核數師就二零零三年年度帳目所作的報告,該份報告毫無保留地發表了審核意見。

經審核董事會的報告和帳目後,監事會確認該等文件準確地反映了澳門商業銀行在二零零三年年度的業務,和該年度終結時之財務狀況。

因此,本會認為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零三年年度報告和帳目以及利潤分配建議應予通過。

監事會

Pedro João Reis de Matos Silva(主席)
José Rodrigues de Jesus(會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會員暨官方核數師)

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銀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在信用機構中銀行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

機構名稱百分率
澳門保險公司

50,00

主 要 股 東

股東名稱持股量百分率
BCP Internacional II, Soc. Unip., Lda.899 61699,96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歐安利
秘書 廖澤雲
秘書 馬有禮

董事會

主席 Jorge Manuel Jardim Gonçalves
董事 Christopher de Beck
董事 António Manuel Pereira Caldas de Castro Henriques
董事 Manuel d'Almeida Marecos Duarte
* 執行董事會主席 António Maria Matos
執行董事 高士達
** 執行董事 陳素酬

監事會

主席 Pedro João Reis de Matos Silva
監事 José Rodrigues de Jesus
監事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自14/05/2003起接替Manuel d'Almeida Marecos Duarte

** 自17/03/2003 起為董事及自14/05/2003 起為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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