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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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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 Viagens (Macau), S.A.R.L.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信恩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基督教信恩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為“澳門基督教信恩堂”。

第二條——堂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F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1207室。

第三條——宗旨:在以聖經為基礎,在以聖靈引導,以傳揚基督耶穌的福音引領罪人,從迷途中轉回向神,誠心認耶穌基督為救主,認罪悔改成為神的兒女,從此接受他為自己生活的主宰,按他的心意生活,培養造就信徒靈命長進,滿有基督的身量,作基督的精兵並傳福音給其他人為宗旨。

第二章

第四條——基本信仰:

1. 相信聖經為神所默示,感動人寫出神之話語。

2. 相信神(上帝)是創造宇宙萬物的神,是全知,全在,全能的神是創造人類的神。

3. 相信神(上帝)是永遠保持聖父,望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神,自有永有的神。

4. 相信世人都有罪性,及犯罪欠神(上帝)之榮耀,必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受 死流寶血能赦免我們的罪。

5. 相信主耶穌基督之復活升天,後必再來,必在千禧年前降臨時,信徒也必復活。

6. 相信“使徒信經”全部真理,並 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聖經是教導督責造就我們靈命長進。

7. 相信接受聖靈造就自己就要結出聖靈之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善,信實,溫柔,節制。

8. 相信主耶穌必再來,信徒死了的必先復活,信徒都為榮耀之身體,與主一同作王一千年(七年大災難後)。

9. 相信認罪(誠心實意)悔改之心必成為永遠得救復活。相反的,則死後沒有被主赦免罪,而永遠進入地獄。

10. 相信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罪人所立的約。

第三章

信徒

第五條——信徒資格:

1. 凡年滿十二歲以上,真心認罪悔改信主者,經本堂牧師或(執委會)審查合格方可接受洗禮加入本堂為信徒。

2. 凡由別堂轉入本堂之信徒(最好取得母會薦書),須親自說明基信仰並表示接受本堂之信仰,章程並經本堂牧師(或執委會)認可,即可接納為本堂信徒。

3. 曾在本堂聚會一年以上,經聖工人員邀請轉會,並填寫轉會表,經本堂牧師(或執委會)認可,就可轉出或轉入。

第六條——信徒的權利:

1. 凡本堂教友年滿十八歲者可出席教友大會,並有選舉權與表決權。

2. 本堂教友經常參加聚會滿一年,且滿二十一歲,方有被選權。

3. 凡本堂教友均得享用本堂地方,但須先向堂主任(或負責人)申請,填寫申請表,核准後方可使用。

4. 領受聖餐。

5. 享受本堂其他福利。

第七條——信徒之義務:

1. 凡本堂信徒均應關心神的家,學習本堂章程,並奉獻所得的十分之一為原則,歸入神的家,作為常年經費和發展聖工及其他建設之用。

2. 經常參加本堂,及協助本堂之各項事工。

3. 遵守本堂章程。

第八條——信徒守則:

1. 應謹守主訓,必須有好行為,徹底拼除煙酒賭、迷信等惡習與悔改的心志相稱。

2. 必須參加主日崇拜及其他聚會。

3. 必須遵守經訓,實行一夫一妻制度。

4. 必須遵守經訓,作個好公民,勿觸犯政府法例。

第九條——取消會籍:

1. 觸犯政府法例而被定罪,經牧師或執委會規勸,仍不肯認罪悔改者。

2. 違背主訓,經牧師或執委會多次規勸,終久不肯悔改者。

3. 觸犯章程或教友間之控告案件,經牧師或執委會多次規勸,終不肯悔改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信徒大會:

1. 信徒大會為本堂之最高權力機關,乃是本堂全體堂友所組織而成。

2. 為求妥善管理教會事工在每年召開信徒大會之前,由牧師(或執委會)提名交大會選舉來屆之執事。

3. 信徒大會之召開規定每年一次,並於八日前發出通知。

4. 信徒大會之法定人數以通常主日聚會教友人數三分之二為法定人數,未足法定人數不能表決任何議案,倘第二次通知另定日期,在同地同時開會仍不足法定人數,其出席人數不論多寡即算有效。

5. 信徒大會表決各議案之規定,以出席大會人數之四分之三為有效之通過。

6. 信徒大會之主席以執委會主席任之。

第十一條——信徒大會職權:

1. 接受及複議執事會各部之報告及建議。

2. 表決本堂之各項經濟預算案。

3. 決定本堂之工作策劃(方針)與進行大計。

4. 選舉本堂執事。

第五章

執委會

第十二條——執事乃直接由信徒大會中公開選舉選出者。

第十三條——執事選出後,即由牧師(或主任),同工,與當選之各執事共同組成同工執委會。

第十四條——執委會乃信徒大會閉幕後,切實執行本堂會務之最高權力機關。堂執委督促各事工進行。

第十五條——執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連當三任者,則暫停一任不被提名,此後復得被提名選舉。

第十六條——執事資格(執事人選由主任牧師或遴選小組提名,經執事會與同工會通過,交由大會選任之)。

1. 須為本堂信徒,經常參加本堂聚會滿三年者。

2. 須確信自己是重生得救,熱心愛主,樂意事奉教會。

3. 須年滿二十一歲以上,品行端正,固守真道者。

4. 若是已婚,必須是夫婦均為基督徒者。

5. 浸禮之後,未經重婚和離婚者。

6. 須有信徒生活原則,實行十分之一奉獻,關心神的家。

第六章

監事會和理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共三人,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及信徒和牧者,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委員各一人;其職權計劃各類活動;執行信徒大會決議及提交事工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理事會之任期在信徒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重選可得連任。

第七章

牧師職責

第二十條——主任牧師職責:

1. 為神教會之總管家,負責牧養信徒,傳揚基督福音真理,策劃推動佈道事工,安排及主理一切聚會。

2. 主理本堂經常之聖禮。

3. 主持本堂教友之婚喪禮儀事宜。

4. 為本堂執委、事工之顧問並執行指導。

5. 妥善保管本堂之教友名冊總簿(離職時不得帶走)。

6. 負責查察晝記之會議記錄是否正確。

7. 為本堂對外之正式代表暨發言人。

8. 為本堂出席基督教各宗派機構一切會議及活動之正式代表之一。

9. 審核本堂各部及各團契對內對外之一切文件及章則。

第八章

備註

第二十一條——1. 本章程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是由牧師和執委會會議通過制訂。

2. 本章程需在執行一年後,由牧師和執委會決定是否再次修定。

澳門基督教信恩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e Restaurantes e Padarias de Macau

中文拼音名稱為“Ou Mun Sai Ch’ói Min Pao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西菜麵飽工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Empregados de Restaurantes e Padaria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伯多祿局長街8號友裕大廈4字樓A、C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 旨 。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西菜麵飽行業之僱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Nutri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desde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respectiv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Nutrição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澳門營養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營養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Nutri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Nutr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1. 聯繫及團結營養科技工作者,爭取及維護其合理權益。

2. 建立和加強與其他營養學會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以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

3. 發揚營養學之專業精神,推廣和普及營養學知識,為促進澳門特區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澳門居民健康水平及促進澳門特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臨時會址)

本會之臨時會址設於澳門仔柯維納馬路78號滙景花園第三座三樓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大專或以上程度的營養學專業畢業或曾修讀專業的營養學課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4. 交納會費。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結構)

1. 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大會的出席人數最少有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時,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同意之下,聯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A.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A.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在行政管理機關據位人選舉的決議方面,倘有多個提名,以得票較多者獲選。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4. 理事會設候補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能繼續履行其職務時,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候補理事有權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5.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工作職權;

——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

——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

——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

——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負責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8. 理事若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或累積五次以上,經理事會通過,得終止其職務,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

9.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由互選產生。

4. 監事會設候補監事若干名,依得票順序填補缺額。

5. 監事會有權:

A.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6.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1. 本會會員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1.本會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2.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1.本會之會徽: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鏡湖醫院慈善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no maço do ano dois mil e três, sob o número trinta e três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cinco a folhas setenta e seis verso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鏡湖醫院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鏡湖醫院慈善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Hospital Kiang Wu”;

英文:“Kiang Wu Hospital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係澳門沈旺、曹有、德豐、王六等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於1871年發起創辦鏡湖醫院而演進成立之慈善團體。1942年在澳門註冊。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興辦慈善事業,提供醫療服務,開展教育事業,造福居民。

第四條——鏡湖醫院慈善會及屬下所有機構的財產均屬於鏡湖醫院慈善會所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連勝街鏡湖醫院,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分區設立附屬機構。

第二章

慈善、醫療、教育、福利事業

第六條——(一)本會致力興辦慈善事業。

(二)設鏡湖醫院服務市民,包括對 貧困者減免診療費用。

(三)設鏡平學校,為適齡學童(尤 其家境貧困兒童)提供就學機會。

(四)設鏡湖護理學院,培育醫療護 理人才。

(五)設殯儀館服務市民,貧困者可 申請免費使用。

(六)設思親園供市民供奉先人骨灰 骨殖。

(七)管理各善士家族產業如崇善 堂、崇義堂、德鄰社、永行堂、樂善社、三街會館、關帝廟、蓮溪廟;以及其他個人或團體委託之嘗產。

(八)參與其他有利本澳社會安定、 造福本澳市民之慈善公益項目。

第七條——本會得盡力維護、完善、擴充因應本會慈善項目而設立、購置、建造之各類服務設施。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製定或修改會章。

(二)通過本會正、副主席及理事 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最高會務委員會為本會決策機關。最高會務委員會成員包括本會正、副主席,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倘因需要而填補理事、監事時,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決定填補之。

第十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每屆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正、副主席依章召開代表大會,有權召開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經代表大會通過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至七人,常務理事五至十二人,理事十二至二十一人。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常務理事、理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設財政公積金委員會、醫院管理委員會、嘗產管理委員會、鏡平學校校董會、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各職能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理事會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命。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領導本會附屬各機構;對各專 責委員會及校董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四)籌募經費;

(五)每年向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提 交工作報告和建議,每三年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機構簽署文件,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人代表;或經由會議決議推派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產生辦法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四至八人。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對內審計,定期審查帳目;

(三) 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每年呈交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每三年呈交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正、副主席卸職後,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可聘為榮譽主席,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卸職後,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可分別聘為榮譽理、監事,可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董事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視工作需要可聘請法律顧問、專業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包括:現屆正、副主席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為當然代表;由最高會務委員會另邀請前任主席、副主席和理監事(或董事)及本澳工商、工人、街坊、婦女、醫療、教育、文化等界別社團代表;以及早期捐產或委託本會管業善士家族,或曾勷助本會之慈善家等方面委派之代表及特邀人士不超過60人參加代表大會。如代表大會未能按議程完成工作,則主席有權休會。

第十八條——最高會務委員會每年開會兩次,如工作需要則由主席另行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理事會每月一次;專責委員會視實際情況經常舉行。以上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應積極出席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任期內出席會議次數不足會議總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再提名擔任下屆理監事(特殊情況例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社團及熱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嘗產收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向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正、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完全為義務職,不受薪津。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執行正副主席委託之任務及理監事會決議,處理日常事務,統籌、監督本會屬下各機構。秘書長職權相當於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可出席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其工作向正副主席及理監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其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及屬下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免,各機構應就本身職能範圍、組織架構、運作管理製訂與會章不相抵觸之工作細則,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屬下機構應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本會如遇環境變遷等不可抗因素致不能維持原狀而須解散時,應商定穩妥之本會所有及托管財產之清理,移交辦法;該等辦法應經理事會報請最高會務委員會議決,並呈交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最高會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及議決未盡事宜,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其修改權屬於代表大會。如有特別事情,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修訂,交代表大會追認。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TV VIAGENS (MACAU), S.A.R.L.

股東大會

會議第二次召集書

“TV Viagens (Macau), S.A.R.L.”,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13040(SO)號,根據現行法例及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現進行股東大會特別會議第二次召集,會議日期定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辦事處,即殷皇子大馬路29-31號華榕大廈四樓A座,議程如下:

(一)議決有關重組公司架構事宜;

(二)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理事會主席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Company Limited代表人

因故不能召集

現由

股東大會副主席

Kuok Luen (Macau) Agente de Programas Televisivos, Lda.

由陳健仁代表

召集

陳健仁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沈曉祺
會計主管
陳立淼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
Kenneth K. H.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 K. Kou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de Sousa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onnie Lai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二零零二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二零零二年度

澳門幣

會計
馮綺瑩

經理
符卓玲

二零零二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澳門壽險市場競爭激烈,友邦保險憑著敏銳的市場觸覺,以及優質的客戶服務,令我們一直在市場處於領導地位。二零零二年十月份,澳門友邦率先推出嶄新儲蓄壽險產品「高息保」,深受澳門市民的歡迎,反映市場對同類壽險產品的需求殷切,更顯示友邦保險一直用心經營,能夠對澳門市民的切實需求,作出積極、迅速的回應。

為配合澳門私人退休金新制度的實施,澳門友邦於二零零二年十月推出「友邦保險退休金」服務,為僱主及僱員,提供一系列 開放式退休基金,給予在職人士妥善及長遠的退休保障。

友邦保險為享負盛名的國際金融機構——美國國際集團的成員公司。在著名財經刊物「福伯氏環球雜誌」(Forbes Global Magazine)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刊發的「環球500大企業」排行榜中,AIG位列第三,為同業之首。而在「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於同月刊登的「環球1000大機構」排名榜中,AIG以市場資本排名十一位。另一方面,友邦保險獲國際著名評級機構標準普爾授予AAA的最高財務實力評級。證明友邦保險在財政上的雄厚實力。

友邦保險,紮根澳門二十二年,我們的客戶與日俱增,多元化的產品,配合不同年齡、不同階層人士的需要。公司更於一九九七年通過嚴格檢定,成為全澳門首間以全線業務運作榮獲ISO9002國際品質証書的金融機機,印証了友邦保險服務質素領導同儕。

友邦保險深明要獲得澳門市民的支持及信賴,必須不斷自我增值及提高服務質素,未來,友邦保險會以先進的科技,進一步提升客戶服務的質素,與澳門市民一同邁向美好明天。

核數師報告書

致: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美國友邦保險 (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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