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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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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g Fok Tong Chek Lei Wui

印務局 -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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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os Proprietários de Taxi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的士總商會”,中文拼音為“Ou Mun Tek Si Chong Seong Vui”,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Geral dos Proprietários de Taxi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會徽:採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本會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45至47號源威大廈一樓A及B座。

第二條——本會以熱愛祖國,維護會員行業正當權益,辦好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在澳門(氹仔、路環)經營之的士商人及從業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凡志願參加本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附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及繳交一次性入會基金一百二十元正。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凡會員入會滿六十天後,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向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權。

3. 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福利之權。

4. 無需繳納年費或月費。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一切決議。

2. 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

4. 如遺失會員証,必須返會報告,以便註銷及補發,並繳納補發証件之工本費用三十元正。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借本會名義,向外招搖以圖私利,破壞本會名譽者,經規勸無效,將按情節輕重,加以處理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本會以民主集中制(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為最高組織原則。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一年舉行一次,設臨時正、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所組成,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以表決方式選舉產生,臨時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新一屆理監事。

3. 制定會務方針,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4. 審查會務及財務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為十九至三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理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5. 指定常務理事處理本會名義下之物業買賣;制訂和簽署契約等手續。但該項指定必須經理事會議,及需出席會議理事人數之半數以上簽名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下設副理事長,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康樂部、財務部、福利部、稽核部、公關部等各部門主管,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如有非常事務或特殊事務,得由理事會建議在理事或會員中選出若干人組成特別委員會專責辦理。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監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一位監事長,及二位委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負責審查帳目;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倘理監事會成員經常性長期缺席而乏合理之(書面)解釋者,則視為出缺並按規定予以填補。宣告其被填補之前,將適當地通知利害關係人。

第十六條——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中途出缺,則由理事會進行補選出任,特別委員之任期直至完成所負之任務為止。

第十七條——本會視乎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所有受聘人士在任期內均可自由退出,理事會得應會務所需而可自由增減受聘人士。

第十八條——本會視乎工作需要,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若有半數以上之會員要求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於開會之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而到會人數不足全體會員的五分一或以上,得延後十五分鐘召開,不論與會人數多少皆視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監事全體會議,每年度最少開例會四次。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無暇出席時,則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為召集並主持有關會議。或應不少於30%或以上成員之提議而召集,但每次會議均須50%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財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1.本會之經費來源於會員入會基金,本會成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個人捐贈或資助。

2. 政府,企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捐贈或資助。

3. 投資或利息的增值部份。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特別費用開支超過一千元者,須經理事會批准,但經常性開支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公款應用本會名義及正副理事長、財務部長四人之印鑑在本澳有信譽之銀行開戶口存放。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開支,須由理事會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每月收支情況應在月結後十五日內列具詳盡之帳目,經審核後在本會公佈,如有疑問,可親臨或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要求,由理事會委派理事二人同查核有關文件。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e Operários de Automóvei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中文拼音為“Ou Mun Ieng Ip Hei Ch'é Kong Seong Lun I Wui”,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e Operários de Automóvei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會徽:採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45至47號源威大廈一樓A及B座。

第三條——本會以熱愛祖國,維護會員行業正當權益,辦好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仔、路環)經營機動客車或貨車之商人及職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凡志願參加本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附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 張)及繳交一次性入會基金一百二十元正。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永遠會員。

第六條——凡會員入會滿六十天後,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向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權。

3. 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福利之權。

4. 無需繳納年費或月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一切決議。

2. 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

4. 如遺失會員証,必須返會報告,以便註銷及補發,並繳納補發証件之工本費用三十元正。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借本會名義,向外招搖以圖私利,破壞本會名譽者,經規勸無效,將按情節輕重,加以處理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本會以民主集中制(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為最高組織原則。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設臨時正、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所組成,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以表決方式選舉產生,臨時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新一屆理監事。

3.制定會務方針,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4. 審查會務及財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為三十一至四十五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理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5. 指定常務理事處理本會名義下之物業買賣;制訂和簽署契約等手續。但該項指定必須經理事會議,及需出席會議理事人數之半數以上簽名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下設副理事長,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康樂部、財務部、福利部、稽核部、公關部等各部門主管,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四條——本會如有非常事務或特殊事務,得由理事會建議在理事或會員中選出若干人組成特別委員會專責辦理。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監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一位監事長,及二位委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負責審查帳目;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倘理監事會成員經常性長期缺席而乏合理之(書面)解釋者,則視為出缺並按規定予以填補。宣告其被填補之前,將適當地通知利害關係人。

第十七條——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中途出缺,則由理事會進行補選出任,特別委員之任期直至完成所負之任務為止。

第十八條——本會視乎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所有受聘人士在任期內均可自由退出,理事會得應會務所需而可自由增減受聘人士。

第十九條——本會視乎工作需要,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必須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若有半數以上之會員要求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於開會之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而到會人數不足全體會員的五分一或以上,得延後十五分鐘召開,不論與會人數多少皆視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全體會議,每年度最少開例會四次。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無暇出席時,則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為召集並主持有關會議。或應不少於30%或以上成員之提議而召集,但每次會議均須50%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財務制度

第二十三條——1.本會之經費來源於會員入會基金,本會成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個人捐贈或資助。

2. 政府,企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捐贈或資助。

3. 投資或利息的增值部份。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特別費用開支超過一千元者,須經理事會批准,但經常性開支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公款應用本會名義及正副理事長、財務部長四人之印鑑在本澳有信譽之銀行開戶口存放。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開支,須由理事會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每月收支情況應在月結後十五日內列具詳盡之帳目,經審核後在本會公佈,如有疑問,可親臨或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要求,由理事會委派理事二人同查核有關文件。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態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修改本會章程第二章:

1. 會員資格:凡有興趣參與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活動,擁有環境科學和生命科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境外會員、榮譽會員。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女工協會,簡稱為“女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女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女工協會”,簡稱“女工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商場AY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各行業婦女職工之合理權益,加強各行業婦女職工之間的聯繫和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澳門各行業婦女職工的工作技能;

3. 透過舉辦有關活動,提高澳門各行業婦女職工的職業安全意識;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各行業婦女職工,不論就業、待業、自僱或自由職業人士,不分行業或職業,年滿18週歲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决議和理事會的决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决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决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决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 會員大會的决議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或經會員大會通過由應屆監事長擔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以及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職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幼兒保教職工協會

簡稱為“幼教職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幼兒保教職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幼兒保教職工協會”,簡稱“幼教職工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7號華榮大廈地下F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幼兒保教工作者和從業職工之合理權益,加強從業人員之間的聯繫和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和提升澳門幼兒保教工作者和從業職工的保教水平;

3. 透過舉辦交流外訪活動,提高澳門幼兒保教工作的水平;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澳門在職從事幼兒保教之人士或從業職工,或曾從事幼兒保教工作的相關從業人員,年滿18週歲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决議和理事會的决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决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决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决事項。但如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或經會員大會通過由應屆監事長擔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6. 會員大會制訂决議的表決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以及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職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Veng Fok Tong Veng Fok Tong Chek Lei Wui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修改的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十一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Veng Fok Tong»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é uma organiz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e propõe-se à prática de acções de carácter religioso, de beneficência e de assistência mútua entre os associados, designadamente:

a) Mantém-se;

b) Mantém-se; e

c) Preservar e administrar os pagodes Tin Hao Ku Mio, Tei Mou Mio e o altar da deusa Kum Iam «Kum Iam Tin».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um vogal, eleitos b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彌陀蓮舍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 Amitabha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004/ASS/M1檔案組第12,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彌陀蓮舍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

英文為Amitabha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彌陀蓮舍”,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英文為Amitabha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是弘傳佛教的真實道理、實踐慈悲喜捨的精神。服務社會、探訪及援助貧病老弱、關懷臨終病人、助念等。祈促進會員及各界人士互助的精神。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荷蘭園正街109號信福中心四樓B座。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慈善團體。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凡願實踐佛教慈悲喜捨、平等無私、互敬互愛互助精神之有心者皆可參加。

二、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的活動;

D.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E. 退會。

二、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於會上表決事項。

第七條——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榮譽會員由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無須交納會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成為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職能:通過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選出之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會員簽署會議記錄。

四、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競選連任。理事會接受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四、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B. 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五、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內以掛號信發出。

第五章

經費及帳目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各界人士自願性捐獻及各機構社團的隨喜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九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會員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出席會員參與表決通過修訂。本會會章如下: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放射醫學會

Associação Radiologia de Macau

Macao Radiology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修改的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十三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放射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本會名稱為“澳門放射醫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Radi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Radiology Association”。

2. 宗旨:

(a)致力發展放射醫學專業,提高服務水平;

(b)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c)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

3. 會址:澳門亞利鴉架街60號C,宏昌大廈地下D座。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資格:

(a)會員:凡於本澳從事醫學影像學工作之醫生及技術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不予保留。

(b)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具有本澳認可之放射專業證書,或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可自行提出申請;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得予保留。

2. 永久會員資格評核:

本會會員提出申請成為永久會員,需由理事會委任本會顧問或本會的永久會員進行評審及決議。

3. 會員權利:

(a)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b)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c)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4. 會員義務: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c)凡現職本澳會員及永久會員均需交納會費,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可免交年費而會籍得予保留。

(d)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e)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5. 處分: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第三章

領導機構(由澳門永久居民擔任)

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c)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h)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3.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b)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c)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人;財政一人;外事一人及總務一人。

(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d)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e)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f)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4. 監事會:

(a)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b)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c)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5.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附則

1. 經費:

(a)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b)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c)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此條只適用於創會使用)

2.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經理
Lam Man King
會計主任
Wong Fong Fei, Faye

業務發展簡報

二零零三年澳門特區政府繼續採取審慎而穩健政策施政,推動經濟復甦,藉著年中國內與港澳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陸續放寬國民到港澳遊旅,「自由行」令一度受非典疫症影響而陷入低迷之市況注入強心針,啟發本澳經濟回復動力,旅遊博彩、飲食及零售等行業迅即受惠,商貿及房地產市道漸趨活躍,基建項目及私人投資保持升勢,然而銀行業之經營環境雖然略有改善,但信貸需求依然疲弱,資金過剩之情況未見紓緩,同業拆放利息持續下降,融資市場息差繼續收窄,去年貸款業務呈現萎縮,顯示本地整體信貸市場並未跟隨本澳經濟發展之上升步伐。

本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總營運收入為澳門幣(下仝)1,268萬元,比上年度減少18.28%,全年稅後營利為843.2萬元,縮減20.35%,客戶存款總額為6.374億元,略降3.06%,放款予客戶總額為2.49億元,減少22.62%,總資產則為7.018億元,下調9.06%,整體經營顯著放緩。

展望今年,隨著新博彩業經營者相繼開業,引入數以億元計投資,製造大量職位和新商機,可為本澳未來經濟發展及社會繁榮再上一層樓。本行仝人將積極開拓業務發展空間,擴闊服務範圍,努力爭取更佳業績。

經理:藍文京

核數師報告書

致 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該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的財政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業績報告

二零零三年營運情況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在2003年代替澳門旅遊娛樂公司,成為經營來往澳門與香港快速海上客運服務公司。可惜在營運初期,船公司受非典事件影響,前往澳門之總旅客人數較去年大幅下降,致使船公司之營運表現未如理想。

幸好,自非典受到控制後,得到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旅遊業之支持,再加上船公司推出旅遊推廣活動,前往澳門旅客人數因此逐漸回升,嚴重虧損情況已有所改善。

二零零四年展望

為配合澳門對區內外的交通網絡、國內的開放旅遊業政策及珠江三角洲之發展,船務公司將繼續構思更多推廣優惠,並透過有效調配內部資源,致力提高營運效率及服務質素。希望來年業績表現能更進一步。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該公司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告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賬項撮要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告一併參閱。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

遠 東 水 翼 船 務 有 限 公 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 門 國 際 機 場 專 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

(澳門元)

董事局: 

主  席:鄧軍先生
副主席:何鴻燊博士
成  員:吳福先生
 禤永明先生
 陳偉良先生
 黃振東先生
 艾衛立博士
 何婉琪女士

財務暨行政部總監:徐文玲女士

二零零三年度業務簡報

2003年是本公司自1995年開始營業以來,最富挑戰性的一年。自“沙士”病毒在全球多國尤其是澳門的鄰近地區擴散後,航空業首當其衝並飽受其害。正如世界各地尤其是華南地區的機場一樣,澳門國際機場亦無可幸免。在4月至6月期間業績急速下滑,直到7月初才漸露轉機。在如此嚴峻的環境下,本公司重新調整,蓄勢待發,成功地完成了中長期之戰略規劃,藉此釐清及確定本公司的願景和目標,在全體職員的充分瞭解及合作下執行本公司的計劃,其內容歸納如下:

‧促進機場業務增長及多元化。

‧鞏固現有營運基礎,並重新改造收入與成本結構。

‧藉著合營網絡機制的發展去實現業務多元化,擴展固有業務之收入來源以冀提高業績。

機場運作、管理及保安方面的服務合同費用佔機場全部營運成本的85%。該等合同經過修改,從按運作成本比例提取費用的模式改為以縮減成本去獲取獎金的制度代替。

在“沙士”的影響下,本年度機場旅客人數與2002年度相比下降30%,但貨物運輸方面則大幅增加27%。故此,本年度機場收入銳減16%。由於本公司戰略規劃之調配得宜,以及受全球性利率下調因素之影響,整體開支方面減少達五百萬圓。在非航空性商業活動方面,本公司成功地配合各免稅店分批公司推出“購物推廣活動”,及簽訂了機場內廣告分批合同。為加強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東西方橋樑之作用,本公司安排了華北空管局與葡萄牙民航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同時,為了強化澳門國際機場在日新月異的航空範疇中之競爭力,本公司召集機場各營運單位成立了機場價格委員會並於2003年12月正式投入運作。

雖然受非典所影響,在2003年度本公司之營運收入仍錄得澳門圓四仟陸百萬元的收益。但因歷史承襲因素所造成之龐大折舊及財務費用,而導致本公司在2003年度錄得MOP193,334,876(壹億玖仟叁佰叁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陸澳門圓)之虧損。現建議將上述營業年度之虧損轉入2004年營業年度“歷年滾存”帳內。

在此感謝本公司員工、澳門國際機場各分批商及有關工作人員過去一年所作之貢獻,並感謝本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及政府代表一直以來給予之支持及信任。

董事局及執行委員會主席
鄧軍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

監察委員會報告書

各位股東:

根據法律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的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按章程賦予的權力,已審閱董事局所提交的本公司2003年度的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帳目文件,並提交出本報告書。

監察委員會與董事局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並依賴董事局的支持及適當的說明,使本公司的活動一直在本監察委員會的監察下進行。

監察委員會根據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分析及審議所提交的文件後,確認該等文件清楚表達本公司一年來的經營狀況並正確反映本公司至2003年12月31日的資產、經濟和財務狀況。

同時,董事局的報告和財務報表中皆對公司一年來的發展和經營特性有著清晰的說明。

有鑑於此,本監察委員會建議通過:

1. 有關2003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2. 由董事局提交的報告。

澳門,2004年3月

監察委員會:

劉國彬先生
蘇樹輝先生
梁以恆先生

澳 門 公 共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SOCIEDADE DE TRANSPORTES COLECTIVOS DE MACAU, S.A.R.L.

綜合董事會的報告書

隨著過去各營運年度所執行的政策,澳巴一方面對營運成本繼續維持一個嚴緊的控制,而另一方面作出最大的努力是推廣其服務,使更多本地的人士及旅客乘搭。

關於從服務所得的盈利,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3.10%,但亦少於預算數字。主要是由於2003年3月至7月期間,爆發非典型肺炎,以至影響了本地人士及旅客乘搭公共運輸工具。

雖然本年度利潤有所增加,但營運開支方面,在本公司一貫保持嚴緊控制成本的政策下,總開支方面與上營運年度比較是增加 3.22%,主要是因為市場的變化。

在此情況下,2003年度所得的盈餘和去年比較則低於13.22%。

董事會
吳福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報告書

各位股東:

按照法律及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已把關於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結的營運年度的報告、損益表及賬目等送交獨任監事提交意見。

獨任監事透過與董事會成員定期交換意見,對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營運作出跟進和審議,而董事會成員們提供了良好的合作;獨任監事亦透過分析各項賬目文件,不但對公司的狀況進行了審議,也對公司是否遵守各項既定進行了查證。

簿記是符合法定的要求,而提交獨任監事審議的總表顯示了各項曾進行的賬目活動。

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二零零三年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活動,並載明了各項被要求提出的資料。

綜合以上各點,獨任監事提出下列意見:

一、 董事會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應獲通過;

二、 董事會在領導公司的活動和維護公司的利益上所進行的工作,堪受讚賞;

三、 員工們的勤奮和專注同樣值得表揚。

獨任監事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

二零零三年度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

JCDecaux (Macau), Limitada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之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黃漢釗
董事
殷理基有限公司
代表人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將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266,095、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1,203,865。

董事會建議從年度純利提撥澳門幣62,230彌補累積虧損,澳門幣50,967為法定公積金,餘額澳門幣152,898轉結累積盈餘。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黃漢釗
董事
殷理基有限公司
代表人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核數師報告書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股東(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審核了貴公司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的帳目。這些帳目由貴公司董事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審核工作的結果,對這些帳目發表意見。

我們是按照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所頒佈之國際審計準則進行審核工作。該準則要求我們在策劃和進行審核工作時,能獲得充份的憑證,就這些帳目是否存有重大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帳目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製這些帳目時所作之重大估計,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整體帳目的陳述。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我們認為,上述的帳目按照載於帳目附註2之會計政策編製,真實兼公平地顯示貴公司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和該年度的經營結果。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公司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損益表由2003年1 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澳門元

根據7 月5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76條之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分行經理:廖一丁
會計主管:盧偉浩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福證券有限公司列位董事,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本年度間的財政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業務報告概要

本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錄得總營運收入為4,119,775.83澳門元,比上年度增加88巴仙,純利為 201,044.16澳門元。

本分行在二零零三年成功擴大專業經紀人隊伍,使本分行收入提升,轉虧為盈。

展望二零零四年,本分行將致力擴大對中國客戶的服務,強化資訊及網上交易平台,為澳門及鄰近城市居民提供更全面、專業、高質素的金融中介人服務。

( 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廖一丁
財務主管
劉志強

( 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廖一丁
會計主管
盧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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