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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0/2007。
第十條——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及特邀會員兩種。
第十三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及職能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諮詢機構為諮詢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1. 會員大會的職能為:通過與修改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第十五條——會長和副會長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1. 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設創會會長一名,由創立本會之會長擔任;任期不設限制。
第十七條——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其任期不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
1. 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名譽會長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1.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經會長同意,理事會及其成員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可代表理事會簽發對外文件。
3. 銀行帳戶運作方面,簽署方式分為A、B兩組,A組成員為正副理事長;B組成員為財務部正、副部長。A組兩名成員聯簽或A組任何一名成員加B組任何一名成員聯簽有效。
4. 本會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須由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
5. 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6. 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1. 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3. 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二十條——會長之選舉辦法,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諮詢會可就會務向理事會提供意見。諮詢會經理事會提名,由曾經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的基本會員組成。諮詢會成員不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職務。諮詢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任期不超越該屆領導架構成員的任期。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會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須符合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並當由理事長召集或經由百分之五十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召開、每次開會須記錄,並將決議通知會員。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諮詢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以信函方式發出;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議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三天以信函或傳真方式發出。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二十九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一條——由首屆會員大會委任三名發起人向澳門政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關於本會之解散:
1. 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
2. 若解散的建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澳門行政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澳門東方藝術交流中心為非牟利性團體,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藝術,促進中外美術家藝術交流,宣傳澳門文化藝術,為繁榮澳門文化藝術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名稱為:澳門東方藝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五條——住所: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二座24I。
第六條——中心活動範圍:積極組織中外美術家、書法家藝術交流、理論研討及作品展覽活動;促進中國美術家、書法家及本中心會員來澳門旅遊聯誼。
第七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按時交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十條——一、會務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主席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如主席要求或應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可以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政報告;
4. 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召開會員大會,需提前十五天以內書面方式通知。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或以上,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後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十七條——經營收入:本會經營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章程
本會名為“科健競技體適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ptidão Física Associada ao Desporto de Kam”,英文名稱為“Kam’s Sport — Related Physical Fitness Association”。
2. 宗旨
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的團體,其宗旨是以體適能的基本及學術性之概念,向體育的團體、學校推廣在競技運動上要注意的知識和體適能的重要性,加強運動團體及運動員身體對外適應能力,灌輸正確的競技運動知識。
本會地址:氹仔亞利鴉架街102-108號泉悅花園1樓I座。
3.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凡對體適能及對競技運動有興趣,積極參加有關活動者,並願意遵守會章,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i.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ii. 批評及建議;
iii.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iv. 遵守會章及決議;
v. 支持及推廣本會會務;
vi. 繳納會費;
vii.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4.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i. 制定或修改會章;
ii. 選舉理監事;
iii.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5.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i.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ii.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i.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iv.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v. 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二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6.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7. 會議
i.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i.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iii.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8. 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
9. 附則
i. 本會如有牽涉及任何債務或責任時,則由本會全體會員平均分擔。
ii.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iii. 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10.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茲更正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790頁內所刊登之本私人公證員關於「澳珠友誼協進會」之證明書,內文所述之「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經修改後之中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應為「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特此更正。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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