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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04。
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
凡擁有法律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有志參與澳門政法研究,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兩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0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濕地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Terrenos Húmi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etland Society”(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6號金來大廈3樓A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熱心於濕地保護事業的人士和團體,通過開展濕地科學研究、信息交流和保護活動,維持和恢復濕地,保護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福子孫後代,並通過合理利用澳門的濕地資源來進行相關的科研教育。
第四條——凡熱心於濕地保護事業的人士和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兩種。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04。
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
凡擁有動物學和生命科學學士學位,並對鳥類有興趣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04。
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
凡擁有動物學和植物學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同時又熱心於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居民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o Antigo Hipódromo de Macau”,中文簡稱為:“馬黑祐居民聯誼會”或“馬黑祐坊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總方針,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會,辦好群眾康樂、福利、文化、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祐漢第三街順利樓七號地下F105——108室。
第四條——本區街坊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享受本會所辦之康樂、福利、文教之權利。
(乙)義務:(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六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四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審議及批准常務理事會決議;
(五)組織籌募經費;
(六)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八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關,由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秘書長和各部部長、常務理事共二十一人組成。會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常務理事會分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部、文康部、財務部、總務部、聯絡部、社會服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各部如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常務理事會視工作的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或九名(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監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帳目, 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十二條——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街坊福利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街坊福利會”;
葡文 “Associação de Bem-Estar dos Morador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以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坊眾,發揚互助精神,關心社會,開展文化、康樂、醫療、教育等社會服務工作,促進街坊慈善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荷蘭園大馬路125-127號一樓H座。
第五條——本會會員設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會員。
第六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半身免冠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 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九條——普通會員如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一條——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除取消其享受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外,其所繳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會章;
2. 推選會董會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會董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會董會由99至151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會董會名額經確定後如出現空缺時,得由會董會增選之,並呈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董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推選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正、副監事長及監事會成員;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 可授權理事會、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6. 組織籌募經費;
7.得聘對本會會務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永遠會長。
8. 得聘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及會董會議,並領導全面工作。另設副會長若干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時,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五條——會董會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59至79人,人數須為單數,由會董會在會董及會員中推選委任。如理事中途出缺時,得由會董會另行推選填補。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董會之決議;
2. 策劃發展會務、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董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
1.可設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宜;
2. 可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8至10人,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領導有關會務。副理事長則負責協助之,如理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財務委員會、醫務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文康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綜合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1至2人,秘書若干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由理事會互選產生。各委員會之成員,除由理事出任外,並可邀熱心人士擔任之。各委員會之職能及具體工作,由理事會另定辦事細則。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各委員會之正、副主任及正、副秘書長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任期相應會董會之任期為兩年。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之機構,由會董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4至6人及監事8至12人,人數須為單數,如監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監事長依次代行監事長職務。如監事中途出缺時,得由會董會另行推選填補。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4. 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董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會董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如會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則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開,如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入會需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元五十元,普通會員每年需繳交會費澳門元三十元,永遠會員則需一次過繳交會費三百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可接受會員及有關團體、機構及熱心人士之贊助,會董會認為必要時,並可進行募捐。
第二十九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有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簡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本簡章經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 澳門水電工會 ” ,簡稱“水電工會”;
葡文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a CEM e SAAM ”;
英文 “ The Association of CEM & SAAM Worker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弟士街5號恆發大廈地下C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的組織,以促進水電職工的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職工合理權益;舉辦各項福利、文教、康樂、培訓等活動;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四條——凡屬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工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選出,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章程規定,任期三年。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會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代表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二十一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只可連任兩次。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Comércio de Nordes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u Northeast Business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東北商貿促進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Comércio de Nordes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Northeast Business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樓。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服務於澳門與中國東北三省工商界企業、團體和民營企業,為工商業界架起經濟貿易的橋樑和業內團體營商系統接軌的紐帶,通過招商引資、商貿會議、合作交流、考察觀光、博覽展示、培訓人才、互聯訊息、學術期刊等多種互動及諮詢。以達到促進澳門與東北三省工商業界、民營企業、社團和工商業界知名人士投資開發,經貿合作,友好往來,互惠互利,促進國際間之了解與合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 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 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 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 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3)任何在澳門和中國東北三省投資經商的企業,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便可成為企業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sob o número 4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quatr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出版協會”,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 publica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 “Macau Publica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文化;團結同業,保障業界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性民間專業協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2號G地庫。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以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五條——凡與出版業有關之行業的僱主及僱員,以及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人、秘書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十三或十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或五人,理事七或九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或三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由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兩屆。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須經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1. ......
2.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composto por dois administradores por parte da RAEM e um máximo de sete administradores, devendo o seu número de membros ser ímpar.
3. Os administradores por parte da RAEM são designado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4. O mandat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em a duração máxima de três anos e é renovável.
1.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presenta a pessoa colectiva, sendo designado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de entre os administradores por parte da RAEM.
2. Compete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omeadamente:
1) ......
2) ......
3) ......
4) ......
5) ......
O Representante do Accionista RAEM, Doutor Chui Sai On.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ong Meng Hon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廖國強 |
(Expresso em Patacas)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ntónio Maria Matos |
O Administrador, Cheang Chi-Ke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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