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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e Pou Ka 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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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藍藍天藝術會

英文名稱為“Blue Blue Sky Art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藍藍天藝術會

Blue Blue Sky Arts Association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藍藍天藝術會;

英文:Blue Blue Sky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麗花苑11樓F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青年戲劇藝術活動,參加各類型戲劇活動,為青年戲劇愛好者提供更多製作及演出機會,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青年戲劇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青年戲劇文化藝術。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戲劇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八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八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漁逸康樂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Recreativa e Desportiva U Iat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U Iat Recreation and Spor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漁逸康樂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漁逸康樂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Recreativa e Desportiva U Iat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U Iat Recreation and Spo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及孫逸仙大馬路羅馬館1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性組織;

(二)豐富會員的工餘活動和福利為核心,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積極組辦及參與官方或民間社團舉辦的體育賽事,促進會員對體育運動的興趣和學習體育精神;

(四)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澳門漁人碼頭現職員工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同意;

(二)凡熱衷於本會的工作,並經本會會員推薦,遞交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及同意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積極參與會務工作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接受本會委託之事項及服從本會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七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物。

第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作出以下處分:

(一)書面申誡;

(二)開除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一)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二)各管理機關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二)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二)通過及修改會章;

(三)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四)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五)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7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其餘成員為理事。

(三)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澳門漁逸康樂會”;

(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四)批准會員入會,退會;

(五)擬訂財務及工作報告;

(六)按第八條規定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5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其餘為監事。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二)審核會計帳目;

(三)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五節

名譽職位和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八條——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對於漁逸康體會有特出貢獻的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章

經費及財政收支

第十九條——“澳門漁逸康樂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財政收支:

(一)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之經費;

(二)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第五章

本會之會徽

第二十一條——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註: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保嘉苑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e Pou Ka U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保嘉苑業主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定名為“保嘉苑業主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e Pou Ka U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37號保嘉苑地下大堂。

三、本會宗旨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成立,行使其權利及履行應有的義務,目的是維護法律制度下業主的權益、監察物業管理的服務及運作、促進各業主的和諧、聯誼和互助,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會員

一、保嘉苑各單位之業主均為業主會會員。當他們出售物業後,非保嘉苑業主時,即自動終止會員資格。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或業主之代理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本章程所定該單位業主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全體會員大會,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業主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會員權益。

第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於會上行使表決權。

二、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五、向業主大會及其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六、若會員違反章程、危害本大廈安全或損害本會的聲譽,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進行以下的處分:

A)忠告;

B)書面譴責;

C)公告予以譴責;

D)根據法律予以追究。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簿通知召集,並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當召開大會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份額不足法定要求時,【即一半以上】,則進行第二次召集,時間是在原定一小時後,在同一地點舉行,出席者必須至少佔分層建築物之總值“四分一”的份額才可進行會議和作出決議,而決議是以出席者多數票為通過。

三、大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負責主持,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四、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五、會員大會的職能:

A)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B)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C)或罷免(B)項其中成員。

D)修改業主會章程。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機構,由九名成員組成,可增設一至二名候補委員。

二、理事會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七人。

四、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處理本屋苑相關的公共事項。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六、召開會員大會。

七、定期每三個月召開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按事務之實際需要而增減次數。

八、理事會下設:聯絡部,財務部,秘書部及總務部。

九、理事會會議應提前通知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的過半數票。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名監事組成,可增設一至二名候補監事。

二、監事會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兼稽核一人。

四、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議。

六、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簽署方式

一、業主會的所有銀行存款,必須由會員大會正、副主席,正、副理事長或理事成員合共四人,其中兩人簽署,並必須加蓋保嘉苑業主會的印章,方為有效。(業主會的印章由秘書保存)

第九條

附則

一、會員大會主持,理、監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已不是保嘉苑之小業主時,其職位自動罷免。其職位可由理事會召開會議,議決由候補成員或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

二、所有會員大會主持,理、監事會之成員,均以義務性質擔任會務。

三、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華教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0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制或妨礙。

澳門中華教育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華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內容如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會長及副會長職務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而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

六、(保持不變)。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執行組織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理事六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按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產生;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而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的若干名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且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二、常務理事會成員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九、(保持不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監事二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第十一條

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一、(保持不變)。

二、不動產管理委員會由會長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所推選之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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