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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09。
第一條——本會採用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物料回收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Reciclagem de Materiais Ecológico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巴坡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2期10樓A座,(若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行業合法權益,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本行業友好,互助互愛,提倡環保意識,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本澳從事物料回收工作之合法居民,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按法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四)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會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其一切會員權利在補交會費後方得恢復。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壹名,副主席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必要情況時,理事會可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方式及刊登於報章。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決議修改章程;
二、通過由理事會每年會務報告;
三、審查及核准由監事會所交的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帳目結算;
四、投票選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管理架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共同處理會務。
(2)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3)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領導及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政運作及每月結算;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四、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會員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在下次召開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公選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通常每月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3)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方的會務發展;
二、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或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每屆會員大會主席、當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成員均屬義務性質,任期定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0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定向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rrida de Orientação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Orienteer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向項目的組織,其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3號合成大廈2樓B座。在本章程內簡稱為總會。
第二條——總會的宗旨是: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定向活動,尤其是推動體育會之間的競賽活動,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
b)與其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地區的總會建立及維持連繫;
c)每年必須舉辦本地聯賽,及在項目季度內按其意願舉辦認為對澳門定向運動發展有利的其他賽事;
d)關注及維護其屬會的合法利益。
第三條——總會有三類會員:
a)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定向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事會、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總會成為屬會;
b)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
c)名譽會員——為總會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建議,在會員大會內頒佈。
第四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1)在總會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賽報名費;
2)遵守和使遵守總會和總會已加入的聯會之組織章程和規例,以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之決定;
3)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總會會員大會,尊重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協助澳門定向運動發展,為這個項目爭光。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1)持有入會証書;
2)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核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3)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及建議;
4)向總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定向運動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5)選舉和被選擔任社會職務;
6)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權利的行為作申訴;
7)參加總會組辦的活動和享受會員應有的福利。
第六條——總會透過以下管理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仲裁委員會;
4)監事會。
所有管理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七條——不能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職務的人員:
1)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2)曾多次受罰,顯示其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3)曾被任何體育組織開除之人士。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此外還包括沒有投票權的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帳目。
第十條——召開特別會議: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仲裁委員會或監事會要求;
2)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三分二屬會提出要求;
3)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仲裁委員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由大多數票作議決。
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二條——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在任何情況,當會長空缺時,將在會員大會首次會議內,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填補此空缺。
第十五條——屬會代表在會員大會內將由一名被適當地委任的受權人代表。
第十六條——各體育會只能在有關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內,或由理事會所指定的管理機關成員內委任其代表。
第十七條——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總會的管理機關;
3)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4)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5)讚揚為澳門定向運動取得巨大利益的行為;
6)根據本章程及規例,審議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7)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8)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季度收取體育會參加賽事的報名費;
9)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第十八條——總會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最少三名且必須為單數,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九條——理事會常規性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二十條——除上條的規定外,所有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內權力均等,共同對理事會的活動負責,並個人地對交予其執行的特別任務負責。
第二十一條——當總會其他管理機關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賦予理事會:
1)為已結束的經濟年度做報告及帳目,連同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意見,在有關年度七月十五日前派發給各屬會;
2)遵守及使各人遵守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的建議;
3)遵守及使各人遵守可以引用的聯會章程和規例及支持澳門體育活動的法例;
4)遵守及使各人遵守會員大會、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的議決;
5)向會員大會建議榮譽及名譽會員;
6)在其權限內作賞罰;
7)擬定修訂總會章程及一般規例的建議,呈交予會員大會或著令執行;
8)為總會活動擬定所需的規例,聽取仲裁委員會、監事會、技術、培訓、裁判和紀律部的意見,若內容涉及上述部門的權限;
9)管理總會的資金和帳目;
10)配合可運用的資金,經監事會的贊同後,以撥款、捐款或貸款形式幫助體育會,而這些體育會必須對有關款項之歸還作保證;
11)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建議會員大會表決收取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賽事的報名費用的金額;
12)組成教練、裁判及其他的隊伍;
13)透過理事會委任的輔助委員會,贊助或組辦教練及裁判課程;
14)透過座談會、文件、影片或其他方式,推動對提昇定向運動及運動員體能、技術或士氣有利的觀念之宣傳;
15)在上級及總會和體育會管理機關的要求下,作出所有的解釋和合作;
16)登記新體育會;
17)經聽取技術部的意見,委任名譽代表隊的挑選人;
18)在其全權責任內,委任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
19)為總會申請加入項目聯會,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隊伍或澳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國家、地區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其技術和體能訓練;
20)向有關機構及人士提供其應知道,與其有關的上訴的文件,不能影響待決卷宗的文件之秘密性;
21)在所有行為和與其他有關機構聯繫時,代表總會整體或委任理事會多名人員為代表,並執行所有法律賦予的職務;
22)當認為有需要時,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將有關事宜交其議決;
23)解決在進行社團活動時,可能出現的事件,以及本章程或規例內沒有規範的事件;
24)為官方賽事委任技術代表;
25)挑選及委任總會代表參加聯會大會和會議,及委任代表參加總會所推動的賽事,而這些代表應在有關活動結束後三日內提交報告;若活動在外地舉行,則代表返澳後三日內遞交報告;
26)每年在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定及發出下年度預算案。
第二十三條——由總會會員大會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解釋理事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二十六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最少三名且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八條——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二十九條——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的記帳簿和帳目;
3)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提意見;
4)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頒佈,包括對理事會行政財政管理活動和帳目的意見;
5)當有關其審判權或權限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A. 技術部
第三十條——技術部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委員,其餘由技術部主席指定。
第三十一條——賦予技術部以下權限:
1)在賽事上,對技術規例的理解或運用有異議時,技術部可對此作出裁決。
2)擬定和更改賽事規例草案。
3)向理事會建議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和運動員教練,又或總會的代表隊。
4)建議舉辦教練課程。
5)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6)每年向總會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的資料。
B. 裁判部
第三十二條——裁判部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委員,其餘兩名成員則由裁判部主席指定。
第三十三條——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最少每星期召開一次會議,並可因應需要,召開多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賦予裁判部:
1)管理由總會及其屬會舉辦之年度賽事的裁判活動。
2)每年向總會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的資料。
3)在技術上領導和統一裁判員的工作,建議召開技術會議及舉辦培訓課程。
4)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5)委任有關人員為總會年度賽事作裁判,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6)對聘用和提升裁判員以及其工作進行規範及監察。
7)如發生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在賽事進行時違反現行紀律規章的事件,須為有關事件草擬報告。
8)向仲裁委員會提供所有認為有需要的解釋,以便該委員會能對其提交的上訴作出適當的審定。
第三十五條——總會基金由以下組成:
1)屬會的會費;
2)體育會參加賽事和官方比賽的報名費;
3)在其管轄範疇內所舉辦的定向賽事的淨收益之百分比;
4)來自總會舉辦定向賽事之收入;
5)來自罰款及視為不合理的上訴的款項;
6)給予總會的贈予或資助;
7)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總會參加聯會大會或任何會議的代表由總會理事挑選。
這些代表應符合總會理事會的規定,經常考慮總會及本澳的最佳及合法利益。
第三十七條——總會的管理機關和屬會的管理機關的紀律懲戒權限,在內部等級,延伸至其成員,以及所有在這個項目的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人士。
第三十八條——在定向項目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尊重上級機構的合法議決,或推動違反紀律的行為,又或損害定向運動或整體體育運動的良好名聲,將被處以下列懲罰:
1)警誡;
2)口頭或書面申誡;
3)罰款澳門幣五百元至五千元;
4)中止活動至一年;
5)中止活動一至三年;
6)永久終止活動。
第三十九條——總會為選舉管理機關而舉行首次會員大會常規會議是在本章程刊登後三個月內舉行,會議工作是由籌組委員會組織,並由這個委員會的負責人主持會議。
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09。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匯智青少年協會”,簡稱“匯青協”,葡文名稱為:“Wui Chi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葡文簡稱為:“WCJA”,英文名稱為:“Wui Chi Juvenil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CJA”。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埃武拉街181號花城——利圖大廈2座,30樓,L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擴寬本澳青年人國際視野,從而增強本澳青年面對鄰近地區之競爭力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會員資格:凡澳門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二、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三、會員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個人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並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二、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必須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五、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 通過、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通過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競選得連任。
二、會長領導本會,並主持會員大會。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最少三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除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之外,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五)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七)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一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最少三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定期審查賬目;
(三)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調酒師及品酒師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Bartenders and Sommeliers Macau」,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四百一十二號利民大廈十四樓E室,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它地方。
會籍方面,凡二十一歲以上在酒店、餐廳、會所、夜總會、的士高及酒吧工作的專業調酒師及品酒師,經申請及理事會審批後,繳納會費,均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飲品知識討論及交換工作的專業意見,參與本會所舉辦比賽及研討會;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三、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團結會員,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二、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的團體,其宗旨為:
一、本會組織及舉辦調酒比賽及安排研討會活動提升調酒師及品酒師之工作技能及飲品知識討論;
二、交換工作的專業意見和交流;
三、致力團結本地調酒師和品酒師及提升會員之技巧與知識邁向國際水準。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平時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在理事會協助下執行大會決議和指導處理日常工作。
會務機構:
一、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四、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制定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委任本會代表。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構運作;
二、查核本會的財務。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艾揚格瑜伽會;英文名稱為:BKS Iyengar Yoga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培養對瑜伽有興趣的學者,推廣瑜伽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愛好者的技術水平及交流,讓更多瑜伽運動的愛好者有所認識,通過瑜伽運動的練習,鍛練身體,淨化心靈,減少來自家庭和社會、工作上的壓力。
第三條——會址:
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A座。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第五條——入會資格:
凡對瑜伽有興趣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會章,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及理事三名或以上;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四條——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伽梵瑜伽會:英文名稱為:Kaivalyadhama Yoga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培養對瑜伽有興趣的學者,推廣瑜伽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愛好者的技術水平及交流,讓更多瑜伽運動的愛好者有所認識,通過瑜伽運動的練習,鍛練身體,淨化心靈,減少來自家庭和社會、工作上的壓力。
第三條——會址:
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A座。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第五條——入會資格:
凡對瑜伽有興趣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會章,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經登記註冊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C.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E. 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A.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決議;
C. 推動本會會務和開拓發展;
D.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開除會籍: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A.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B.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15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及理事三名或以上;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主要財政源是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四條——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區閩澳台文化產業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發揮澳門作為兩岸交往平台的角色,傳承閩台祖先在澳交匯成果的精萃。發揚三地的特色文化產業,推介給各地市民認識。對澳門發展成為一個多元化旅遊城市作出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施氏青年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施氏青年,關心社會,服務宗親,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及青年團體,促進本澳及外地青年的交流,推動愛國愛澳精神,共建繁榮澳門。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本澳成年施氏青年,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施琅學術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發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增強民族凝聚力,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團結合作,促進各地文化交流,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為祖國和平統一、繁榮昌盛作出貢獻;搜集、整理施琅相關文史資料進行學術研究,弘揚施琅愛國主義,發掘傳統文化,提高會員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蘇夫人慈善真智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弘揚慈善理念,實施安老扶幼、助學助醫、助殘濟困等多方面慈善救助,促進社會公益慈善事業與和諧社會建設,體現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心街268號唯德花園第二期27樓G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Nos termo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convoco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na sede da Sociedade sita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Borja, 718, Macau, no dia 15 de Maio de 2009, sexta-feira, manhã 11,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do Director Executivo relativo ao exercício, Contas auditadas, Distribuição de lucros e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 ao exercício de 2008.
2. Eleger Directores.
3. Eleger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Diversos — Outros assuntos do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trinta de Abril de dois mil e nov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atrick Lee Seng Wei.
總經理 沈曉祺 |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
總經理 黃振鈞 |
會計主管 |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
財務總監 盧保康 |
總經理 葉啟明 |
總會計師 蔡麗霞 |
董事 廖僖芸 |
會計主管 尉德君 |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 Lau Wai Meng, Van Mei Lin, 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bstituta, Lei Ka Kei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O Administrador, Lam Man Ki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Fong Fei |
Representante do Banco, Anthony L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an Cheok Lam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
Gerente Geral e CFO,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Yu Hong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Chen Xiao Ling, Emma |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João Magalhães Domingos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aquim Florêncio |
MOP
DÉBITO |
MOP |
CRÉDITO |
MOP |
MOP
O Contabilista, 李文光 |
O Gerente, 陳芷珊 |
Macau, aos 31 de Julho de 2008.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aprovadas pel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e expressámos, no relatório de 29 de Agosto de 2007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9 de Fevereiro de 2009.
Compar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A preparaçã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é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de Macau.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19 de Fevereiro de 2009.
Esta Sucursal de Macau exerce a actividade seguradora nos ramos gerais, tais como acidentes de trabalho, multi-riscos, marítimo-carga, acidentes pessoais, viagens, automóvel, etc.
O volume de prémios brutos auferidos no exercício de 2007 foi de MOP 35 879 321 e o resultado apurado neste ano foi de MOP 1 981 453.
Asian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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