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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6/2004。
澳門中華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聲明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擔任會長及副會長職務之三人首先由會員大會選出,然後由該三人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六、(保持不變)。
一、本會的最高執行組織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四十三人及候補理事六人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九人及候補監事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2004。
第一條——本組織之名稱為澳門兒童牙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中文簡稱:兒牙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dontologia Infantil de Macau。
葡文簡稱:AOIM。
英文名稱為:Macau Academy of Pediatric Dentistry。
英文簡稱:MAPD。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發展澳門兒童牙科之醫療、教育與研究,以達到預防及控制兒童及青少年口腔疾病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24-226號澳門金融中心15樓J座。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推廣澳門兒童口腔健康保健工作。
二、提昇澳門兒童牙科醫療水準。
三、促進澳門兒童牙科之教育、研究。
四、接受政府或任何機構委託辦理兒童牙科專科醫生甄審初審及兒童牙科訓練醫院認定工作,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五、協助鑑定與兒童牙科有關醫療糾紛之案例。
六、舉辦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
七、推展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之學術交流。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正式會員:凡持有澳門衛生局核發之牙科醫生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正式會員。
1. 凡在兒童牙科醫學會認可之機構完成二年以上兒童牙科專科訓練課程,持有修畢證明,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2. 在澳門執業滿兩年且為本會相關會員滿二年以上,並符合正式會員甄審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二、相關會員:凡持有澳門衛生局核發之牙科醫生證書,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它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四、榮譽會員:凡對兒童牙科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第六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相關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此權利。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它集會之權利。
三、主持或參與本會年會之學術討論會之論文發表、臨床示範、桌面展示或講評之權利。
四、獲得本會各種贈閱書刊之權利。
第八條——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經通知補繳而無正當理由不補繳者,即予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為二年,會長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選,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三至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議;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其中一人為主席。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
第十一條——本會之理事會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 決通過者。
(三)職務上違犯法令或有其他重大 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罷免或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之一半以上者。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
第十七條——本會可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各委員會及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八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及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五)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六)通過重要議案。
(七)通過財務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之同意行之。除法律另行規定外,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會長及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必須經全體會員 人數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 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決議行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免工作人員。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審定會員資格。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會務之推展並作年度監察 報告。
(三)監督財務之執行。
(四)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以下各項為來源:
(一)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入會費為 澳門幣1000元,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為澳門幣500元,相關會員為澳門幣100元。
(二)贊助費。
(三)會員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每年制訂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九條——(一)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應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止一切會員權利。經本會催告後一年內,仍未繳清積欠之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一)因前項原因停權者,於規定期 間內,繳清積欠會費後,立即恢復被停止之會員權利。
第三十條——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但停會連續超過五年以上,視同退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會員停會原因消失,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申請復會;退會者應重新辦理入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澳門兒童牙科醫學會
Associação de Odontologia Infantil de Macau
Macau Academy of Pediatric Dentistry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5/2004。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地產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Predial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口岸高美士街78B-96號利佳大廈3樓B座。
第三條——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
二)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協助會員就地產專業性的問題達成共識;
四)協助會員提高他們的管理質素、技術交流、市場知識以及對會員的經營及發展有幫助的一切活動;
五)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任何有關當局表明立場;
六)在資源範圍內,向會員提供所需的法律、秘書及翻譯等方面的服務;
七)促進、發展澳門與香港、內地、台灣及海外各國間的聯繫;
八)促進各類出訪活動,讓會員有機會到各個具發展潛力的國家和地區,與當地政府部門及企業溝通會面。開拓市場,尋求新的投資發展機會;
九)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講座、聚會等及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發展的活動。
第五條——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本會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企業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3.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理會。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條——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五十名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十四天以郵寄及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七天後再召集,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理事最少十一人及最多二十一人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最多三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任。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內過半數成員,通過委任,由不少於三位理事所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設立日常辦事部門,辦事人員由理事會聘請或委任。
三)常務理事會設本會總幹事一職,倘該名總幹事不是常務理事會的成員,則無表決權,但可行使常務理事會所授予的權力。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理事或以上者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不少於三份一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一年內理事開會出席率不能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一)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平常會議。
二)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一同舉行。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第一條——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第二條——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三條——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第四條——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第五條——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第六條——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第七條——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第八條——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常務理事會,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四條——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和一名常務理事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長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4/2004。
本會定名為:“澳門栢威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Bestway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estway Sport Club,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體育運動,尤其以草地滾球及網球為主。會址設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197號栢濤花園B座一樓E。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1) 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3)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1)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發展;
2)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所定的決議;
3)繳交會費。
1) 申請人填寫本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 或革除會籍。
本會設以下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並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會秘書兩名、司庫一名及理事三名,總數必為單數。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名。
監事會設有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其中一人兼任秘書職務、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1) 召開會議時,須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
2) 所有會議要通過的議案,經出席會員之贊同人數在半數以上才可以通過,並隨即生效;
3) 如遇贊成及反對票相同時,該會議之主持人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 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及理事會司庫其中二人的聯署才可合法領取;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1)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2)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3/2004。
本會定名為:“澳門美食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Gastrónom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ourmets Association”,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本澳以致世界飲食文化,尤其以推廣澳門食品為主。會址設於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197號栢濤花園B座一樓E。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1)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3)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發展;
2)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所定的決議;
3)繳交會費。
1)申請人填寫本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革除會籍。
本會設以下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並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會秘書兩名、司庫一名及理事三名,總數必為單數。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名。
監事會設有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其中一人兼任秘書職務、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1)召開會議時,須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
2)所有會議要通過的議案,經出席 會員之贊同人數在半數以上才可以通過,並隨即生效;
3)如遇贊成及反對票相同時,該會 議之主持人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及理事會司庫其中二人的聯署才可合法領取;
3)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 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1)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2)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筠怡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uan I de Macau”會所設於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壹樓L,宗旨是推動曲藝活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筠怡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uan 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壹樓L。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勝健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eng Kin de Macau”,會所設於河邊新街261號新福花園12樓C,宗旨是推動曲藝活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勝健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eng Ki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河邊新街261號新福花園12樓C。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lavrada a folhas cento e dez e seguintes do livro no cento e treze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todos os artigos da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Chong Wa de Macau, cujo estatuto consta dos articulados em anexo: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簡稱 “澳門學聯”,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Geral de Estudantes Chong W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Gener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udents — Macau”(以下稱本會)。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亞利鴉架街9號容永大廈1樓AB,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發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團結學界,參與社會,服務社會,舉辦有益青少年學生身心之活動。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1. 凡屬本澳大學、專科學校、中學、小學之學生會或與青年學生關係密切之組織,認同本會章程,填妥確認表格,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凡就讀於本澳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及中學、小學五年級或以上之本澳學生,贊同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入會達二學年且一次性繳交五學年會費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4.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5. 年齡四十五歲或以上之永久會員,自動轉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繼續享有會員權利,但不包括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5)退會權。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作出決定,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若干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接管。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 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 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 上具最高決策權。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十五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4.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6.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7.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最少由37人組成,但總人數需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在讀學生會員中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下設大專部、中學部、小學部、宣傳推廣部、學藝競賽部、社會服務部、財政福利部、總務部、聯絡部等各部及秘書處。每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部員若干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
3.理事會中設立由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處理由理事會授機之會務工作。
4 . 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理事會聘請,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耍,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7)審批入會申請;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制定會員之會費;
10)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3款之處分權;
11)通過邀請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1.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常務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為理事長或其代理人,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及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交會費二百元,個人會員每學年會費為十元。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需繳交會費。
3. 每年繳交之學年會費有效期至該學年六月三十日。
4.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人提醒簽署人如上述行為不在政府公報中刊登,將不對各方及第三人產生效力。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Zhao Lu.
Patacas
Patacas
O Contabilista, | O Director-Geral/Gerente, |
Sten Roed | Siu Koi Weng |
A Companhia de Seguros «Crown Life», conforme legalmente estabelecido, informa, de uma forma sumária, a actividade da Companhia em Macau para o ano de 2003, os prémios brutos da Companhia foram de MOP 2 361 378, registando um decréscimo de MOP 269 169 em comparação com o ano anter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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