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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08。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民眾建澳聯盟;
葡文名稱:Aliança de Povo de Instituição de Macau。
第二條——法人地址:
1.本社團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邨第二座地下至一樓;
2.經理事會議決,本社團之法人地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並可分設於超過一個地點。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壯大愛國愛澳力量;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廣泛團結澳門各界同胞,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2. 立足澳門,關心時局,放眼國家以至全球政經態勢,發掘和開創新的視點;
3. 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活動和聚會;
4. 透過組織交流互訪,加強與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地的聯繫和交往;
5. 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開辦各類型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社團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分國籍、信仰、行業和職業,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2. 符合上款條件申請加入本社團之人士,須填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會員推薦,獲得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接納成為會員,有關的議決結果無需陳述和載明理由。但創會之會員不在此限。
第六條——團體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認同本社團之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
2. 符合上款條件申請加入本社團之團體,須填申請表格並由至少一名團體會員推薦,獲得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接納成為團體會員,有關的議決結果無需陳述和載明理由,但創會之團體會員不在此限。唯每一團體會員的代表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第七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社團所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社團之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宣傳本社團之宗旨、維護本社團之聲譽;
3. 基於自願原則承擔和完成本社團各機關經議決分派的工作任務;
4. 推薦新會員加入,共同推動本社團之發展壯大。
第九條——退會:
1. 會員如退出本社團,必須向理事會以書面的形式作出明示;
2. 會員如有破壞本社團聲譽之行為,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聯同監事會議決開除會籍;
3. 會員如有違法行為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即自動喪失會籍。
第十條——組織架構之設置:
1. 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但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2. 理事會為本社團之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以及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監事會為本社團之監察機關,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主席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任期三年,由就職日起計,可以連選連任。但主席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主席和副主席:
1. 主席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並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領導本社團之工作;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和通過本社團內部工作報告;
2. 審查和通過財務預算案和決算報告;
3. 制定、修改或廢除本會章程;
4. 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並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主持和參與理事會的日常工作;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數都必須為單數,具體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1. 如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人數的半數,則主席可在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2.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並可作出有效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七條——任何會員均有權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有關的召集須以書面陳述適當理由的方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並且必須獲得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共同聯署作為前提條件。但經理事會議決召集之特別會員大會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處理一切日常事務;
2. 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工作計劃和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各項日常工作;
3. 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依法管理法人和行使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設立相應的事務機構。
第二十條——理事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社團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依據本社團之章程,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會員之違章行為並作出相應之建議;
2.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和單據;
3. 監督本社團之一切運作,作出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
1. 本社團之經費來源由會員繳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流通貨幣的形式提供,具體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2. 本社團可接受其他來源的捐款和資助,但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二十三條——本社團徽號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0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廣西桂林商會;
葡文: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Guangxi Guilin;
英文: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Guangxi-Guili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桂林鄉親和關心桂林經濟發展或在桂林投資的澳門人士,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促進桂林經濟的發展及招商引資; 為桂林企業和產品拓展市場和尋找商機發揮中介和橋樑作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A座。
第四條——凡關心桂林經濟建設或有志於在桂林投資創業的澳門人士,年滿18周歲,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審議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至5人。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和代表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5人,理事5至1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3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 作,設監事長1人,監事1至4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義務擔任,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屬下設秘書處、公共關係、商務、福利、財務等部門,由各理事義務擔任。
第八條——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根據會務開展的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僱員做專職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亦可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議決事項必須由過 半數會員同意。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各部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秘書長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上選舉和被選舉;
3. 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建議及異議;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叁仟元者可成為本會永遠會員,發給永遠會員證。
第十六條——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凡過半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十八條——本會應積極開展商務交流活動,努力促進家鄉桂林的經濟發展。
第十九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編印不定期會刊。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閱覽室、書畫室、茶室及湖南特產室等。
第二十一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種福利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記賬,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08。
第一條——會名:中文:澳門廣西青年商會,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s Juventudes de Guangxi de Macau, 英文:Guangxi Youth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5號友賢大廈閣樓。
第三條——宗旨:團結與聯絡澳門廣西籍工商界青年,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愛國愛澳,加強與國內外工商界的聯繫,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
第四條——澳門工商界青年、經營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股東、經理、高級職員)及從事工商工作,年滿十八歲者經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 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須繳納會員費及入會基金,每兩年繳交一次(具體事項由理事會另協商決定。)
第六條——當申請入會之人被接納成為會員時,須繳納會員費及入會基金。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職務;
(2)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3)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享有會員福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
(2)依期繳納會員費;
(3)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進會務。
第九條——會員倘犯任何下列情況者,即具備終止會籍之理由:
(1)欠繳會員費超過兩年者;
(2)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十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於一月舉行一次普通會議,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由理事會理事長召集,在任何情況都須十五天前通知各會 員。
第十三條——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五人及秘書一人組成。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3)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4)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五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五至十三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責:
(1)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領導本會之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3)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4)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5)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監事會有以下之職權: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帳目。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二十一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理事長協商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大會討論解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騰進滑水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Ski Aquático Tang Chon。英文名稱為:Tang Chon Waterski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3樓M。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水上運動,尤其是滑水運動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水上運動尤其是滑水運動、以及認同本會的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不得做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本會會章規定、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的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及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發展方向;
(4)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活動報告及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需於開會八天前以信函通知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開:
(1)大會會議應由會員大會主席按章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3)如應召開的會議但會員大會主席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提議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會議選出,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三名。理事會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會議的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的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及辦理入會的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會議選出,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會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滑水及其他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及社會給予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以及民法典的適用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 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上遊樂會。葡文名稱為: Clube Desportivo e Recreativo Aquáti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ater Sport and Recreative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3樓M。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各類型水上運動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水上運動、以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不得做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的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中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選出每屆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及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成員;
(3)訂定本會之發展方向;
(4)審核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及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需於開會八天前以信函通知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集:
(1)大會會議應由會員大會主席按章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3)如應召集的會議但會員大會主席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提議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三名。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會議的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的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及辦理入會的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會議選出,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 1 )會費;
(2)政府及社會給予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以及民法典的適用規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誼本澳校友,增進友誼,加強與母校及各地校友的聯繫,積極開展校友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弘揚母校優良傳統,不斷提高科研學術水平,加快科技、學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祖國富強、母校發展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五十一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華中科技大學(包括原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武漢科技管理幹部學院及其前身及後來併入之各院校)的澳門師生、校友,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小於兩名,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小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小,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小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不小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小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設專責小組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小組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不小於三位會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校友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監事會在應屆任滿之前,負責提名推薦下屆理、監事成員,並由會員大會決選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可接受校友、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署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乳腺病學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嘉華閣110號10樓C座。
第三條——本會以科學普教,旨在預防,起疾去病,報效社會。
第四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經申請、批准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A.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所有活動;
B.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及被選舉;
C. 遵守會章及遵守本會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D. 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按時交會費。
第七條——本會一切會員如有破壞本會聲譽,違規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給予終止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各級會員;
B.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C.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的所有決定及活動以簡單多數通過決定並以本澳法律為依歸。
第九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五名成員組成;
C. 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D.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
C. 監事長及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D.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 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解散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經至少五分之四的本會會員通過,而決議解散。
第十三條——修章
本章程內容,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之名稱為南灣花園大廈業主會。
二、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馬統領巷一號,南灣花園大廈管理處。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四、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一、南灣花園大廈住宅單位業主住戶均可加入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C.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D.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經五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委員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委員會。
C. 決定業主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業主會章程。
E. 必須以一戶一票的方式以簡單大多數罷免本屆委員會。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五、審核財政報告。
一、委員會,由十名委員組成。
二、委員會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委員會互選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小業主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各職能由委員會會中互選產生。
四、委員會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委員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委員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五、委員會若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之決定須經各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六、委員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 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委員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小業主執行大會決議。
E.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
F. 於大會舉行前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大廈大堂。
一、以不違反本澳法例原則下,本會委員會對本章程有最終解釋權。
二、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霓裳軒藝苑”,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Ngai Seong Hi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1樓L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用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 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 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5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惠然雅集藝苑”,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Vai In Nga Chap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1樓L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用掛號信方式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 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叁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 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叁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 ,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星際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79號添華大廈第一座四樓C座。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二)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可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會務方向。
9.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
12.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四)經費
13.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名稱:澳門銀河體育會。
本會會址: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座。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一)宗旨: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二)會員: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一)會員權利:
1、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二)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3、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選連任。
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體育會職責範圍之事項,有權作出決議。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
(一)理事會權限為:
1、管理本會。
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監事會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務。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一)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贊助和公共機關資助。
(二)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警察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Polícia de Macau,一個代表所有現職治安警察局人員,包括在職、非在職或曾經為治安警察局成員而非被撤職之人員。
第二條——協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二座BQ舖,而其活動範圍於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四條——一、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本會按照澳門法律所容許的範圍內活動。
第二十一條——領導機構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其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票外,遇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得在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對領導機關或其任何成員予以解散或罷免,但為此目的最低限度須有百分之十的會員申請,並須具有不少於會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一的票數通過方可為之。
二、沒有更改。
第二十四條——全體領導機關被解散,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特別會員大會是要重新選出領導機關。
第二十九條——一、沒有更改。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而召集通告內須載有議程、會議時間、日期及地點。
三、刪除。
第三十條——一、會員大會在下列情況下將召開特別會議:
a)不變;
b)經最低限度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刪除。
第三十一條——在所定之時間必須有過半的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會議方予以舉行,但在半小時後,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均得以出席之成員之絕對多數票作出決議,但民法典規範的其他情況除外。
第三十二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會長)、四名副主席(副會長)組成,秘書由一名副主席兼任。
二、刪除。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理事組成,秘書由理事兼任,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投票選出。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可按情況而增加會議的次數。
第四十一條——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一為主席、一名副主席、另三名為監事。
二、刪除。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應繕錄及簽署所有會議記錄,並存於專用檔案內。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設立援助基金委員會並制定規章規範其組織、職能及權限,以及會員援助基金的資金來源與運作。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第四十七條——代表之職責為:
一、沒有更改。
二、沒有更改。
三、把影響或將影響任何工作人員之不當事宜通知協會。
四、沒有更改。
五、參與領導機關召集的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四十八條——代表在執行本會之工作時,應給予支援。
第五十一條——代表在任何時候被罷免之理由為:
一、刪除。
二、沒有更改。
三、沒有更改。
四、沒有更改。
五、當要求退出協會。
六、沒有更改。
第五十七條——一、沒有更改。
二、刪除。
第八十七條——本會的解散只能於特別會員大會決定,該特為此目的而召開之大會須於最少六十天前召集並得四分之三的會員不記名投票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位於氹仔南京街花城利茂大廈17樓AD座,理事會得以決議,更改會址。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會章如下:
第四條——凡在職、退休或離職的澳門衛生局所有員工,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申請者在履行手續和繳納會費後,且經理事會確認或追認,方正式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特別會議由會長或由理事會召集。
(三)、召集須在會議前十五天以有效方式通知會員。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權。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提案,須要有過半數出席的會員大會中作出,獲出席者或代理人以四分之三的絕對多數票作出方能通過,委托代理書應以書面形式送呈會員大會主席團;
(四)、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和候補委員若干,選舉方式得以組別形式或推選形式進行,以組別為優先;
第十一條——理事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可庫一名、常務理事四名、理事十名,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二)、負責會員大會休會後各項行政管理和會務工作。
(六)、理事會全體會議:由理事會所有成員組成。理事會全體會議需有三分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有關會議才產生效力。
(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司庫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二分一或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有關會議才產生效力。
(八)、在任何情況下,理事會全體會議的決議高於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九)、理事全體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機關人事的推選辦法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選舉期間,任期屆滿的人員可繼續擔任其職務直至新任人員就職為止。在任期未屆滿期間,會員大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出缺時,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投票和決議通過,並經會員大會會長、監事長同意,得以候補委員填補上述空缺。有關填補自理事會發出公布後即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e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no maço número 1, sob o número 28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54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1, um exemplar do escrito particular de alteraç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udista Tung Cheng Yuen», cujos artigos alterados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本會之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Budista Tung Cheng Yuen,中文為「東井圓佛會」,簡稱為「東井圓」,及英文名稱為Tung Cheng 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一、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二、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六樓B座。
本會屬非牟利之宗教及慈善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廟、精舍、佛塔、禪修中心等;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會與其他宗教及慈善團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佛教法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編輯、出版發行及印刷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刊物。
任何人士不分其年齡、性別或種族,均可依法參與成為本會之會員。
欲成為本會會員之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本會理事會認可之表格申請,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批,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之最終決定權。入會申請之細則及程序均詳細 列明於申請表格內,本會理事會可按照實際情況需要,透過理事會會議作出修改入會申請細則及程序。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必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一、除法律賦予之其他權利外,會員享有的權利如下:
1. 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2. 批評、提交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的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及一切議決事項;
2.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
3.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4. 按期繳納會費。
三、上指(第1款第1項)之條件為:
1. 年滿十八歲;
2. 經連續成為本會會員不少於一年;
3. 於過去一年曾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會規,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權限,惟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之理事成員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之會員。
本會的架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大會主席團是經由大會選出的一名主席團主席、一名主席團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一、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大會至少須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召開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三、召開特別會議時,須經由不少於百分之三十的全權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惟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
四、第一次召集後,至少須有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進行。若當時出席人數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則在任何數目會員出席的情況下都可召開 大會。
五、大會的決議由享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決定,惟法律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情況除外。
大會具以下權限:
一、訂出本會活動的總指引;
二、按照本章程選舉會內之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會的消滅;
五、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帳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六、其他特別由法律賦予的權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人數必定為單數,至少七人及不能多於二十一人。成員中至少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理事。
二、本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如須於理事會兩年任期內進行改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或以上之理事會成員出席才能進行會議,否則視作會議取消。
五、若理事會成員因事或離澳,可預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理事會會議五次,理事會有權罷免其理事會成員之資格。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在法庭內或外代表本會;
三、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五、對本會財務作出管理;
六、負責本會一切內外文書往來工作;
七、透過開會研究對本章程作出修改;
八、理事會可按實際會務需要,另行組織工作小組協助執行會務。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並屬臨時性質。倘有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會議,經得過半數理事通過後,可進行 外聘並定出報酬,以招請符合需要之工作人員,協助執行會務;
九、依照會章召集大會;
十、於每個會期結束時,編寫工作報告,並將其與結算情況、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一起提交大會主席團;
十一、理事會可透過會議修改入會費用及日常會費的金額;
十二、以本會名義處置、管理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
十三、遷移本會住所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十四、調動銀行帳目之往來、訂立貸款,以及提取任何其他必須的財務負擔,為達此目的,可以提供任何的資押或人事擔保;
十五、在不妨礙法律的規定下,任何與本會有關之多媒體影音產品及一切印刷品,必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可印刷及發行,違者理事會具法律追究權利;
十六、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其須列明權限及時限,該人士可為本會會員或非會員;
十七、以本會名義購入、轉讓、租賃、出讓、抵押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須經本會理事會全體理事一致通過;
十八、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十九、任何其他由法律或本會會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理事長之特定義務及權限
理事長具以下特定義務及權限:
一、領導本會各項工作;
二、主持會議;
三、在專用簿冊之會議錄上,與秘書及其中一名出席理事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四、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五、對所有本會之設施及工作小組進行統理;
六、經理事會通過決議後,可獲授權在中國,本澳及其他國家代表本會;
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決議,理事長須聯同三名指定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合約、作出捐贈、借貸、擔保等法律行為,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二十二 條之規定。
當理事長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時,可於理事會中,特別指派另一名成員替代,有關指派須在理事會會議中決定。
使本會承擔責任須由理事長聯同三名理事共同簽署為之;惟在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中之第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項有關之行為時,必須由理事會作出多數票決議,方可進行 ,如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定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能多於五人,成員中至少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監事會成員由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章程 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可得連任一屆。
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的活動;
二、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按規審查及監管本會之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大會;
五、其他由法律賦予之權限。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合法收益,包括會費、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一、本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所有合法正常收益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三、本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來源,均祗可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任何部份都不得以股息、獎金或其他方式作為利潤而直接或間接給予或轉予本會之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 。倘有盈餘,祗可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上。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享有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
一、如消滅本會,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全數享有投票權之會員一致贊同時,方可消滅。
二、會員大會投票通過消滅本會的同時,須就如何處理本會的財產作出決議。終止本會時在償清全部的債務和責任後,如尚存有財產,本會不可將之交予或分配給任何會員或本 會以外人士,而須按理事會的決定,將之轉交或贈送作為社會文化或慈善的用途。在不妨礙現行法律對法人消滅後之財產歸屬的前提下,應設法予以保存,尤其是佛堂、佛像以及與佛 教有關的一切財產。
一、本會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成員在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時,須向本會承擔責任,但證明其無過錯者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義務外,本會會員原則上對本會不須負上任何責任,但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有權限機關依法作出決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在其出席之會議中,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並須對決議所引致之損失負責,但曾表示反對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就其擔任職務時所造成之損害,按照一般規定對第三者負責。
如有未在此章程內列明之事項,全交由本會理事會按照現行法例規定處理。
除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八項所指之外聘工作人員外,所有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均屬無償性質。
本會使用附件所指圖案作為會徽。
私人公證員 Manuela Antóni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A Notária, Manuela Antó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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