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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5/2004。
第一條——名稱:中文——澳門藝術事務學會,簡稱為“藝事學會”。
英文——MACAU ARTS AFFAIR INSTITUTE,簡稱為“MAAI”。
第二條——會址:
暫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號昌龍大廈五樓E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藝術鑑賞知能和素養的發展,提高藝術導師水平,普及教育市民對藝術欣賞知識,引進及推廣藝術教育。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 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對推廣藝術教育支持和參與有興趣之居民。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三至十五人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過半數作取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郵寄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第十四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4/2004。
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Jinan 修改章程, 新章程具體如下: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澳門校友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Jinan em Macau;
3. 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員為歷屆於暨南大學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十一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歷屆於暨南大學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一經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再次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6.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1. 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理事互選產生;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6. 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7.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二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仕、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6/2004。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交通運輸業總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merciantes de Trânsito e de Transport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會徽:採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本會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45至47號源威大廈一樓A及B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本會以熱愛祖國,維護會員行業正當權益,辦好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凡在澳門(氹仔、路環)經營之運輸業團體及從業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凡志願參加本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附一吋正面半身相片兩張)及繳交一次性入會基金一百二十元正。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凡會員入會滿六十天後,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向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權。
3. 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福利之權。
4. 無需繳納年費或月費。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一切決議。
2. 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
4. 如遺失會員証,必須返會報告,以便註銷及補發,並繳納補發証件之工本費用三十元正。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借本會名義,向外招搖以圖私利,破壞本會名譽者,經規勸無效,將按情節輕重,加以處理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以民主集中制(以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集體),為最高組織原則。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一年舉行一次,設臨時正、副主席及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以表決方式選舉產生,由主席負責主持會議。當會員大會結束時,即行卸任,由會長、副會長、秘書取而代之,行使其權限。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新一屆理監事。
3. 制定會務方針,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4. 審查會務及財務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為十一至二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理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5. 指定常務理事處理本會名義下之物業買賣;制訂和簽署契約等手續。但該項指定必須經理事會議,及需出席會議理事人數之半數以上簽名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下設副理事長,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稽核部等各部門主管,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如有非常事務或特殊事務,得由理事會建議在理事或會員中選出若干人組成特別委員會專責辦理。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監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一位監事長,及二位委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負責審查帳目;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倘理監事會成員經常性長期缺席而乏合理之(書面)解釋者,則視為出缺並按規定予以填補。宣告其被填補之前,將適當地通知利害關係人。
第十六條——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中途出缺,則由理事會進行補選出任,特別委員之任期直至完成所負之任務為止。
第十七條——本會視乎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所有受聘人士在任期內均可自由退出,理事會得應會務所需而可自由增減受聘人士。
第十八條——本會視乎工作需要,得聘用有職級之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若有半數以上之會員要求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於開會之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而到會人數不足全體會員的半數或以上,得延後十五分鐘召開,不論與會人數多少皆視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監事全體會議,每年度最少開例會四次。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無暇出席時,則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為召集並主持有關會議。或應不少於30%或以上成員之提議而召集,但每次會議均須50%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二條——1. 本會之經費來源於會員入會基金,本會成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個人捐贈或資助。
2. 政府,企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捐贈或資助。
3. 投資或利息的增值部份。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公款應用本會名義及正副理事長、財務部長四人之印鑑在本澳有信譽之銀行開戶口存放。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開支,須由理事會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六條——每月收支情況應在月結後十五日內列具詳盡之帳目,經審核後在本會公佈,如有疑問,可親臨或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要求,由理事會委派理事二人同查核有關文件。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3/200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新光明體育會”,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San Kuong Me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亞威罹街115號金利達花園第四座二十二樓AB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2004。
本會定名為“澳門濠江中學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da Escola Hou Kong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於澳門亞馬喇馬路三號濠江中學中學部。
本會以密切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聯系,促進家長的團結和友誼,共同貫徹學校的教育方針,促進校務發展為宗旨。
一、凡濠江中學之中學部、小學部、幼稚園之家長,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子弟已離校或畢業之家長,倘承認本會會章且願意繼續成為本會會員者,得透過一次繳納會費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本會永遠會員。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有會員獲給予的福利。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議決;
(二)竭盡所能為本會的進步及聲譽作出貢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完全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其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一、本會設理、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監事由學校及原任執委會推薦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特殊情況,理、監事會任期得延長。
二、理事會設秘書處、教育部、宣傳部、聯絡部、康樂部、財政部、福利部。
三、理事會由最多39名成員組成,而數目必定為三名或以上的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處設秘書二人、各部設部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四、理事長、各副理事長、秘書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而數目必定為單數。
五、有需要時,理事會得隨時聘請各部工作人員協助工作。
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而數目必定為三名或以上的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有需要時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四、理事會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常務理事會每學期舉行兩次會議,也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監事會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
六、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除獲第三人(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津貼、撥款、贈與及本會舉辦活動所得的收入外,本會之經費還包括向會員徵收之會員每學期繳納會費澳門幣壹拾元(以每名子弟計算),由學校代收。有需要得由理事會決定其他籌措。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會建議修改由會員大會通過,其間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二十三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中文)澳門兒科學會;
(英文)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Pediatrics;
(葡文)Associação de Pediatria de Macau。
二、宗旨:
1. 開展兒科醫學的學術活動及研究;
2. 加強與國際同類型組織的交流,藉此提昇本澳兒科醫學的水平;
3. 維護本澳兒童的健康及權利;
4.保障從事兒科醫學工作人士的權益。
三、本會無限期存在的非牟利團體。
四、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外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可接受任何形式的捐款。
五、本會會址:澳門鏡湖馬路50號德輝大廈9樓B座。
六、資格:
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有興趣參與兒科醫學學術活動及研究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七、權利:
1. 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2. 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3.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4.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八、義務:
1.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5. 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九、處分:
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其會籍。
十、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十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決定本會性質及本會方針;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全體會員,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再次召開會議,均為合法會議;
3. 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十二、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定;
3.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吸納新會員,招聘職員;
4. 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5. 理事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由會長召開;
8. 當理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理事會會長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十三、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可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4. 監事會任期三年;
5. 當監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會主席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十四、本會可設內部章程。
十五、名譽職務:
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下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十六、本會會印如下:
十七、本會會徽如下:中間紅十字為紅色,其它圖案及文字為黑色。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總經理 柯進生 | 財務主管 黃偉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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