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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ção de Yangsheng de Maca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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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軟式網球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軟網協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Ténis Suave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 “Macao Soft Tennis Association,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軟式網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軟式網球協會”,中文簡稱“澳門軟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énis Suave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為“Macao Soft Tennis Association, Chin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良紹街10號A良德大廈5樓C,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澳門促進、規範及領導軟式網球運動之進行、代表會員之利益、加入亞洲及國際軟式網球聯盟,推動澳門軟式網球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

本會設有屬會會員、個人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屬會會員的權利:

一)委派獲授權會員根據本章程規定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二)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活動;

四)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五)推薦新會員入會;

六)根據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個人會員及名譽會員只享有上款第三、四及五項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

二、遵守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四、為本會之發展作出貢獻;

五、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第七條

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守則之會員,視乎情節輕重,可處以警告、暫停會籍一年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二、遲交會費,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同樣導致處分;

三、因不繳交會費而被除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一節

本會之機關

第八條

機關

一、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等機關;

二、 本會之機關成員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 任何會員不可在領導機關中擔任多於一個職位;

四、 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定義及結構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是根據本規章第十一條的召集方式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至七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

第十條

職能

一、會員大會職能:

一)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二)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三)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四)批准名譽會員入會;

五)審議會員之處分;

六)修改本會章程。

二、大會會長之職能: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開始及結束會議;

三)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四)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領導機關成員。

第十一條

運作,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三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集書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通知各會員;

四、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有最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

五、倘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最少過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在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下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六、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定義及結構

一、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三至七名理事所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

職能

一、理事會之職能:

一)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批准或拒絕新屬會會員及新個人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提名名譽會員;

四)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五)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六)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七)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八)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二、 理事長之職能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及領導所有活動。

第十四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過半數票,並只可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四、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定義及結構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至三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秘書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

職能

監事會之職能:

一)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二)審核帳目;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四)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節

審判委員會

第十七條

定義及結構

一、審判委員會是就理事會對賽事方面所作出的決定之上訴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八條

職能

審判委員會之職能:

一)對理事會就有關賽事規章或比賽判決所提交之決定進行仲裁;

二)有需要時召開聽證會;

三)審判委員會就有關賽事規章或比賽判決之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六節

技術及裁判部門

第十九條

結構

本會設有一技術部門及一裁判部門,其各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第四章

各項規章

第二十條

紀律、比賽及裁判規章

本會另定有下列規章:

一)紀律規章;

二)比賽規章,其內訂定有關籌辦比賽之規定;

三)裁判規章,其內規定有關裁判員之規則,包括紀律性質、組織裁判員以及為比賽指定裁判員之方式之規則。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解散

一、 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全體本會最少四分之三的會員同意;

二、 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費用後,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二條

疑問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理事會進行解釋和議決,並須交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大會決議為終局性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會議會展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venções de Exposi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會議會展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會議會展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venções de Exposiçõ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會議、會展活動之舉辦及推廣;

(二)促進發展澳門與澳門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單位參與本澳舉辦的會議、會展活動;

(三)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四)舉辦招商活動及大型會議、會展活動;

(五)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5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政府依法從事各行業之個人或法人,如果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本會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願景青年創業協會

中文簡稱為 “願青會”

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of Vision Youth Business Initiation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願景青年創業協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願景青年創業協會”,中文簡稱為“願青會”,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of Vision Youth Business Initiation ”,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泉紹花園19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愛國愛澳;

二)促進青年人參與經貿合作、資訊交流、企業觀摩活動;

三)促進青年人參與宣傳品製作活動;

四)幫助青年人自創設計產品及科技產品開發;

五)舉辦輔助青年創業教育課程;

六)關愛社群,組織青年人參與澳門各項公益慈善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或經常參與推動身心靈健康及環保與澳門青年相關工作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 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理事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四)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五)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

六)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八)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二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三)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三)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Gerais Desportivas de Macau

Federation of Macau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二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Gerais Desportiv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s(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簡稱“澳門體聯”,屬非牟利社團, 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97-199號三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以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聯絡澳門各體育總會及具體育總會功能之協會、加強體育界之團結、促進體育運動之開展、提高 各項技術水平、加強對外交流、增進本澳與各地體育界之友誼、匯集會員意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謀獻策及為促進澳門體育事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及獲澳門體育發展局認可登錄之單項體育總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每一單項體育總會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 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項體育總會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普通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及獲澳門體育發展局認可登錄之單項體育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每一單項體育會會員指 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項體育會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不論單項體育總會或單項體育會申請入會,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在下次會員 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四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一條

(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

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

(一)會員大會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召集書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0天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 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

(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八條

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理事會

第十九條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理事、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若干名副秘書長及若干名副司庫,同時,亦設立若干名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公關部、文教體育部、婦女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 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會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秘書一名,同時,亦設立若干名常務監事,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養生會

中文簡稱為 “澳門養生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Yangsheng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 “China Macau Yangsheng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養生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及地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養生會,簡稱澳門養生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Yangsheng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China Macau Yangsheng Association。

會址:澳門黑沙環大馬路17號江海花園地下H舖。

第二條——宗旨:

1)澳門養生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倡導“科學養生”為宗旨;

2)吸納廣泛的社會資源,為養生及保健作出科學的、系統的、有效的貢獻;

3)促進、發展本澳的現代養生概念;

4)有計劃地組織及舉辦,與養生保健有關的活動;

5)與鄰近地區及國際同類組織,建立連繫及組織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中國澳門養生會有四類會員:

1)正式會員:

1.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居民;

2. 自願認同本會章程宗旨;

2)榮譽會員:

具個人價值及傑出的行為,對澳門養生會有一定貢獻,為顯示出其應享有此項榮譽的各界人士;

3)名譽會員:

為澳門養生會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各界人士;

4)境外會員:

願意為澳門養生會作出傑出的服務,非澳門的各界境外人士;

第一段: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境外的合法居民;

第二段:各類會員均由理事會審議。

第四條——正式會員的義務:

a)在澳門養生會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及活動報名費;

b)遵守澳門養生會的組織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決議;

c)出席或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尊重理監事會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協助澳門養生會發展;

d)維護澳門養生會的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正式會員的權利:

1)持有會員證明;

2)出席會員大會,並根據規例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3)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及建議;

4)向澳門養生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養生活動的發展及名譽有用的建議或措施;

5)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澳門養生會職務;

6)提據規定,對損害權利的行為作出申訴;

7)參加澳門養生會組織的活動,並享受會員應有的權利。

第三章

澳門養生會的組織機關

第六條——澳門養生會透過以下組織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段: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或稱為內閣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二段: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獲得委任或連任。

第七條——不能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職務的人員:

1)因違反公共權益而被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判罪期間之人士;

2)經監事會評定,對曾多次違反會規,顯示其缺乏紀律或不適合任管理機關職務之人士。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澳門養生會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會員大會常規性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以審議會務、通過決議及審理賬目。

第十條——召開特別會議: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2)因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第一段:由與會人士之二分之一或以上所通過之方案作議決;

第二段: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境外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及被選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十二條——主席團主席由會長擔任。若會長未到場,或會長超過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半小時後,由副會長間互選,產生遞補者暫代會員大會主持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 予之權利。

第十三條——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大多數票,當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賦予會員大會的職能:

1)提議、討論、修正及通過組織章程;

2)選舉及解散管理機關;

3)審理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

4)宣佈通過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5)對須要由其審議的活動作決議;

6)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及其行為;

7)對違反會規或缺乏紀律的會員作出批評;

8)審議解決會員提出的申訴。

理事會

第十五條——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財政所組成,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全部或部份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由理事會賦予其職能,擔任理事會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當理事長或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大多數票,且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所有議決需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十九條——賦予常務理事會的職能:

1)組織及執行對推廣澳門養生會的活動;

2)管理財政及賬目;

3)向會員大會建議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境外會員;

4)審議申請入會者的會員資格;

5)評定賞罰內容及準則;

6)擬定修正組織章程的建議,呈交會員大會;

7)按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相關的輔助委員部,由理事會授予其權責範圍;並委任合適人選擔任該委員部的部長,該項決議需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8)在所有行為代表澳門養生會整體和與其他機構聯繫時,由理事會在會員內指定有關人選,並執行理事會所賦予的權責;

9)當認為有需要時,申請召開會員特別大會,將有關事宜交其議決;

10)遵守及使各會員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議決;

11)在每年會員大會的舉行前兩個周,公佈大會的舉行日期及時間;

12)參考監事會的意見,定出會費及各項活動的報名費。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在監事長或大多數成員要求,又或其他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大多數票,且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議決,當票數相同時由監事長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三條——賦予監事會的職能:

1)監察理事會的行政活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的記錄賬簿和賬目,並向理事會提供意見;

3)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4)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包括理事會行政及財政管理活動;

5)監察各會員的操守行為,當有會員有違規或貢獻時,向理事會作出報告及建議;

6)接受會員的申訴或建議,必要時聯絡有關管理機關,作出合乎本章程的解決方案,並作出回覆;

7)當有關其審判權或權限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四條——澳門養生會財政收入及支出由以下組成:

1)會員的會費;

2)舉辦活動的報名費;

3)各界給予的贈予和資助;

4)法律容許下的其他收入;

5)日常運作及所舉辦之活動的必須開支及行政費用;

6)在合乎本章程下,對推廣養生活動之項目,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提供資助。

第五章

紀律懲戒權限

第二十五條——對直接或間接違反本章程,不尊重管理機關合法決議,煽動違反紀律的行為,或損害澳門養生會的良好名譽者,將被處以下懲罰:

1)警誡;

2)口頭或書面申誡;

3)終止活動一年;

4)取消會員資格;

5)按情況需要,向有關法律部門檢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08。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澳門校友會

修改會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央團校/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澳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十五條——會印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北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7/2008。

1)第二章第六條為:入會資格——支持本會宗旨之在澳門註冊的商號及公司。

2)理事會第九條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 有效,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第十條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身心靈環保協會

英文名稱為 “Macau Body Mind Soul & Environmental Friendly Youth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有關修改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青年身心靈環保協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增加第三條本會宗旨f)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f)促進青年人參與經貿合作、資訊交流、企業觀摩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9578)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s artigos 13.º e 14.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22 de Outubro de 2008, (quarta-feira), pelas 10,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398, 18.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Redução do capital social, seguida de aumento do capital social;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Limitada (representada por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七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七年度

會計
張德通
總經理
苗秋月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副主席: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秘書 :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馮嘉鋈
副董事長: 黎振強
董事 : 李德濂、李展鴻、陸永根、劉瑞霞、
  甄錦栢(2007年10月29日離任)
秘書 : 林正光

監事會

主席 : 伍華
副主席: 馬秀立
委員 :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苗秋月
副總經理: 林正光
會計 : 張德通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450,000 75.00%
永亨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45,000 7.5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二零零七年澳門特區經濟全面復甦。在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行業的帶動及輻射下, 澳門各行業均向前發展。

二零零七年澳門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為22.54億(澳門元 下同) ,較二零零六年增長28.6%。

本公司二零零七年毛保費收入為4,091萬元,較二零零六年增長近31.7%。在管理私人退休金業務方面,二零零七年底時本公司管理之資產近11.35億元,較二零零六年增長26.73%。

營運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二頁至七頁。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馮嘉鋈、黎振強、陸永根、李德濂、李展鴻、甄錦栢(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離任)及劉瑞霞。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伍華、馬秀立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經監事會建議並於週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復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二零零八年度之核數師。

馮嘉鋈董事長 伍華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七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七年度

澳門元

會計
張德通
總經理
苗秋月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 何厚鏗
副主席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秘書 :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 馮嘉鋈
副董事長 : 黎振強、李德濂
董事 : 何厚鏗、李展鴻、邵衛國、陸永根、馬秀立、劉瑞霞、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生保險有限公司
秘書 : 苗秋月

監事會

主席 : 何鴻燊
委員 :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 苗秋月
會計 : 張德通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152,400 38.10%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128,000 32.00%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12.00%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500 5.88%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 75.00%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零七年澳門一般(非人壽)保險市場隨着澳門經濟的增長,有著顯著的發展。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臨時統計數字,二零零七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為9.72億元(澳門元 下同),較二零零六年增長34%。

本公司二零零七年毛保費收入為1.49億元,較二零零六年增長23.3%。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三頁至第十二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將呈股東週年大會通過。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馮嘉鋈、黎振強、李德濂、何厚鏗、李展鴻、陸永根、馬秀立、邵衛國、劉瑞霞、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恆生保險有限公司。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何鴻燊、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後,經監事會建議並於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復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二零零八年度之核數師。

馮嘉鋈董事長 何鴻燊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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